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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广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49号 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丽华。 委托代理人刘畅亮,男,汉族,1982年2月21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赵广鑫,男,汉族,1996年8月31日出生。 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49号

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丽华。

委托代理人刘畅亮,男,汉族,1982年2月21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赵广鑫,男,汉族,1996年8月31日出生。

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海公司)诉被告赵广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登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畅亮、被告赵广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登海公司诉称:登海公司是国内著名的农作物种子生产提供商,是农业部、中国种子协会联合认定的中国种子行业骨干企业,登海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玉米品种登海605为原告独家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知识产权品种。

2014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赵广鑫生产、销售假冒“登海”注册商标的登海605品种的种子。被告赵广鑫为郑州市惠济区华祥种子经营部实际经营人,个体工商户被实际经营人用于从事非法活动应当承担责任。被告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申请人许可擅自使用登海驰名商标,擅自生产销售登海605品种的行为,严重损坏了原告的利益,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的商业信誉。为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现根据《商标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赵广鑫立即停止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2、被告赵广鑫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3、被告赵广鑫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赵广鑫答辩称:其没有卖过原告的种子,没有侵权行为。

原告登海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登海”注册商标证;3、认定“登海”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的批复。证明原告为本案的适格主体;4、被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5、郑州市惠济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询问笔录;6、被告赵广鑫出售侵权产品时出具的票据;7、郑州市惠济区工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清单、原件照片。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经庭审质证,被告赵广鑫对原告登海公司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3无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业主的名字是其本人,但其本人没有去办理这个营业执照;对证据5-7,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是针对赵广鑫,赵广鑫不知道情况,也没有签过字。对证据5郑州市惠济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中的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及经营地址认可是赵广鑫本人的,但认为签名不是赵广鑫本人签的。关于王怡玲的询问笔录,赵广鑫称其认识王怡玲,但不知道她是做什么的,王怡玲没有转让给赵广鑫华祥种子经营部,对转让事实有异议,对于仓储协议赵广鑫称其不知情,没有办理过仓储协议这个手续。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