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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迅雷公司系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实益达公司赔偿迅雷公司经济损失等,故本案属于侵权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迅雷公司系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实益达公司赔偿迅雷公司经济损失等,故本案属于侵权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卓越公司、实益达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本案中,卓越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迅雷公司选择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实益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琳审判员刘险峰代理审判员何京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      艳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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