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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光音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74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光音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5-2号803室。 法定代表人杜文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晓魁,辽宁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74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光音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5-2号803室。

法定代表人杜文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晓魁,辽宁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1号楼7、8层。

法定代表人邹胜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斌,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来斌,校长。

委托代理人陈义陆,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

上诉人沈阳光音网视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光音网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迅×)、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简称石油大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光音网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晓魁,被上诉人迅×的委托代理人唐斌,原审被告石油大学的委托代理人陈义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迅×原审诉称:我公司经合法授权享有电影《人在囧途》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身名义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权利。石油大学与光音网视公司合作,在石油大学网站上(网址为)建立开通了校园高清视频系统,在校学员和教师可以通过校内局域网在该视频系统上在线点播相关影视节目。该视频系统的技术及影视内容由光音网视公司提供。后我公司发现,该视频系统在未取得有效授权的情况下向师生提供了电影《人在囧途》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我公司就该电影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我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光音网视公司和石油大学立即停止对电影《人在囧途》进行在线播放服务;二、光音网视公司和石油大学共同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石油大学原审辩称:我校为方便师生与光音网视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其提供网络视频资源在我校播放。协议中约定有知识产权侵权免责条款。涉案视频系统的视频播放权等均由光音网视公司提供,我校无能力审查每个视频的著作权权属状况。迅×起诉后,我校已经立即停止了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综上,不同意迅×关于我校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