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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与东平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东平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接山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泰知初字第121号 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振,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平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泰知初字第121号

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振,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平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倩倩,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鲁平,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平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接山分店。

经营者王海黎。

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平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东平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接山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平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东平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接山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丽梅

审 判 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张玉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申娜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