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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玛伦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国维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国维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根据国维公司与职业学院的合作办学协议,无论哪一方委派的员工均是以职业学院的名义对外;庭审中各方的陈述均证实李磊系职业学院副院长,而玛伦公司起诉中也

国维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根据国维公司与职业学院的合作办学协议,无论哪一方委派的员工均是以职业学院的名义对外;庭审中各方的陈述均证实李磊系职业学院副院长,而玛伦公司起诉中也称与职业学院副院长李磊进行洽谈。玛伦公司在第一次起诉时,并不知晓国维公司与职业学院的合作办学关系,而是在第一次案件开庭后才知道,足以证明李磊在与玛伦公司接洽时根本不是以国维公司的名义。李磊的证言也表明,安装节水器一事一直没有与国维公司汇报过,故一审仅以重庆市总工会出具的《会议纪要》就认定李磊是国维公司副总,且在涉案事项中履行副总的职务行为与玛伦公司达成口头协议,与事实不符。2、一审法院认定国维公司与职业学院合作办学是国维公司独立经营有违《合作办学协议》约定,该认定是错误的。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由国维公司与职业学院系合作办学,并非“各自独立经营”,所以,一审判决适用《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裁判,是错误的。2、玛伦公司与职业学院形成合同关系,一审法院以国维公司与职业学院之间的内部关系来认定一切责任由国维公司承担有违合同法规定。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由职业学院支付玛伦公司工程款21576.75元。

职业学院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李磊履行的是国维公司的职务行为正确,认定口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系国维公司正确。合同约定的内容能证明国维公司在合作办校期间享有独立经营权。一审判决正确。

玛伦公司陈述,开始是不知晓对方合作办学的事情,后找到李磊,才知道是国维公司在操作学院。因为和李磊是口头协议,所以李磊就是一个证人。另适用法律问题,职业学院和国维公司之间是合作关系,一审判决更直接。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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