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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港中旅(珠海)海泉湾有限公司与苏琅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知民初字第72号 原告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卓洋,董事长。 原告港中旅(珠海)海泉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风波,董事长。 上列二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冯恩杰、彭丽,山东慧勤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知民初字第72号

原告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卓洋,董事长。

原告港中旅(珠海)海泉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风波,董事长。

上列二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冯恩杰、彭丽,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琅祚。

委托代理人李英、吴迪,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原告港中旅(珠海)海泉湾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琅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原告港中旅(珠海)海泉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原告港中旅(珠海)海泉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原告港中旅(珠海)海泉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35元,由原告港中旅(青岛)海泉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于瑞军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