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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9、一种风扇,其特征在于,包括:定子结构;以及转子结构,其包括转轴与导磁壳,该导磁壳包括有顶壁、侧壁与固定部,该侧壁环设于该顶壁的周缘;其中,该顶壁的中央处具有沉孔,该固定部环设于该沉孔,该转轴的一端

9、一种风扇,其特征在于,包括:定子结构;以及转子结构,其包括转轴与导磁壳,该导磁壳包括有顶壁、侧壁与固定部,该侧壁环设于该顶壁的周缘;其中,该顶壁的中央处具有沉孔,该固定部环设于该沉孔,该转轴的一端与该固定部紧配,且该转轴的另一端穿设于该定子结构。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固定部与该转轴通过铆接方式结合,且该固定部具有至少一斜面或至少一导角。

11、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侧壁、该顶壁与该固定部为一体成型。

12、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顶壁具有凹陷部,且该凹限部设置于该固定部的相对侧,并且该凹陷部位于该顶壁的中央处。

13、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导磁壳的材质为金属。

14、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导磁壳的材质为合金。

15.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金属为铁。

16、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转子结构更具有轮毂,其套设在该导磁壳外,且该轮毂外缘还环设有多个扇叶。

17、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该风扇为内转子风扇或外转子风扇。”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2月09日将台达公司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转给马建军,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3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马建军当庭提交了一份公知常识性证据(下称证据3)用于解释“铆接”的定义。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将证据3转给台达公司。

证据3:标明网络来源为“http://gongjushu.cnki.net/refbook/R200905035.html”和“http://gongjushu.ckni.net/refbook/BasicSearch.aspx”、日期为2012年03月28日的网页打印内容的复印件,(共2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台达公司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对该文本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接受,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理的文本仍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双方当事人对此均表示无异议。

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专利适用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和实施细则,鉴于马建军在请求书中明确表达了权利要求2、4、5、8、10、11存在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意见,因此有关权利要求不清楚的无效理由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马建军明确其无效理由为:(1)权利要求2、4、8、10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2、4、5、8、10、1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3、5-7、9、11-14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4)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的,独立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5、9、11、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6、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台达公司认可证据1和2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据3的真实性。

2012年5月1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18697号决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证据2、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本案法律适用的问题。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