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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2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10层01-0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丽俐,女。 被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2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10层01-0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丽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19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元,由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  李 茜

代理审判员  刘炫孜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谭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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