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民三初字第00175号 原告:河南丰德康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11号13幢2单元16层160号,组织机构代码68712300-6。 法定代表人:郑天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斯达,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猛。 被告:亳州市神隆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五一东路。 法定代表人:康健,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丰德康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神隆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丰德康种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丰德康种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丰德康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丰德康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万庆农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陈 思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鲁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