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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博观达智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重庆鲁渝立强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博观达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江北区法院(2013)江法民初字第07754号第二项判决;2、判决鲁渝立强公司支付博观达智公司报酬163800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博观达智公司

博观达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江北区法院(2013)江法民初字第07754号第二项判决;2、判决鲁渝立强公司支付博观达智公司报酬163800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博观达智公司逾期交付已经构成违约的事实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鲁渝立强公司应于2011年11月25日前支付博观达智公司140000元,但实际支付96000元,鲁渝立强公司未按期付款构成违约,一审判决回避了博观达智公司的不安抗辩权;2、鲁渝立强公司在既无所有权也无博观达智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形下使用博观达智公司的设计并印刷销售,侵犯了博观达智公司的设计稿所有权,属违法违约行为;3、合同约定交付设计成果时鲁渝立强公司应先支付报酬,至合同到期日鲁渝立强公司先期报酬尚有44000元未付,也未付余款,博观达智公司是在行使留置权;4、博观达智公司已于2013年3月1日交付设计成果,均被鲁渝立强公司退回,一审判决没有回答在鲁渝立强公司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前,博观达智公司的交付行为是否成立。二、一审判决越位臆断事实、判决缺乏法律依据。首先鲁渝立强公司并没有提出解除合同,一审法院却称“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合同的时效性继续履行已无必要”。其次一审法院的法律处理混乱: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已经终结,不主张博观达智公司给付报酬的请求的法律依据是哪条,对上述问题一审法院未作说明。

鲁渝立强公司在二审中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博观达智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博观达智公司的上诉请求。具体理由如下:1、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实际解除,博观达智公司应该在2012年4月10日前完成所有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博观达智公司到2013年3月份才完成成果,鲁渝立强公司已经实际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另,鲁渝立强公司以拒收设计成果的方式,用行动来表明解除合同。2、按照行业惯例,博观达智公司应该在第2次付款前就应该完成一半的设计成果。因为博观达智公司未按时完成工作成果,所以鲁渝立强公司未按时付款。

二审中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二审中,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博观达智公司是否享有不安抗辩权。

本院认为,一、关于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本案中,双方于2011年10月11日签订《委托设计合同书》,约定付款方式为全款上次付清,分别为合同签订鲁渝立强公司需预付合同总额的20%,即人民币56000元整;2011年11月25日前鲁渝立强公司需付合同总额的30%,即人民币84000元整;尾款需在2012年4月10日前付清,金额为合同总额的50%,即人民币140000元整。根据合同约定,鲁渝立强公司应于2011年11月25日之前支付给博观达智公司140000元;而鲁渝立强公司于2011年10月12日支付56000元,2012年1月18日支付40000元,共计支付设计费96000元;虽然鲁渝立强公司抗辩认为,按照行业惯例,博观达智公司应该在第2次付款前就应该完成一半的设计成果;因为博观达智公司未按时完成工作成果,所以鲁渝立强公司未按时付款。但鲁渝立强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鲁渝立强公司第二次付款应以博观达智公司交付工作成果为前提,故本院认为博观达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构成违约。同时,由于双方签订的《委托设计合同书》中约定博观达智公司交付设计成果的时间为2011年10月11日至2012年4月10日,而博观达智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2012年4月10日之前)交付全部工作成果;其于2013年3月1日和2013年7月24日交付设计成果,已经超过合同的履行期限,其行为也构成违约。故一审法院认定鲁渝立强公司、博观达智公司均存在违约的事实,并无不当。

二、关于博观达智公司是否享有不安抗辩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但是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虽然鲁渝立强公司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违约行为,但博观达智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在鲁渝立强公司未按约支付设计费用后及时通知鲁渝立强公司要求中止履行委托设计合同;因此,本院认为,博观达智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不成立;故本院对博观达智公司上诉认为其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