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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文强与潍坊五洲建设有限公司、潍坊五洲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潍知初字第72号 原告:韩文强。 委托代理人:刘本领,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五洲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苑某某,董事长。 被告:潍坊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潍知初字第72号

原告:韩文强。

委托代理人:刘本领,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五洲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苑某某,董事长。

被告:潍坊五洲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强与被告潍坊五洲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潍坊五洲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文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韩文强负担。

审 判 长  祝卫华

审 判 员  蔡 霞

人民陪审员  管振香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莹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