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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北京国旺日尚小商品商场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初字第07507号 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福明盛工业小区2号厂房、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初字第07507号

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福明盛工业小区2号厂房、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旺日尚小商品商场,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西渔市口13号。

法定代表人齐云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丽儒,女,1983年10月28日出生。

被告贾素珍,女,1970年10月0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义坤,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贾素珍之夫。

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国旺日尚小商品商场、贾素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4年7月7日,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国旺日尚小商品商场、贾素珍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国旺日尚小商品商场、贾素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蒋利玮代理审判员张玲玲代理审判员刘仁婧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郝        一        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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