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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刘德梅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080号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 法定代表人:蒋先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德梅,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080号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

法定代表人:蒋先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德梅,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蒋甲洪,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德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志强代理审判员刘娟娟

人民陪审员 陈         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