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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李周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331号 原告:芜湖某公司,住所地:安徽某。 法定代表人:黄健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佩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睿某,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周某,男,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331号

原告:芜湖某公司,住所地:安徽某。

法定代表人:黄健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佩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睿某,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周某,男,汉族,1981年3月1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某,身份证号码:XXX。系珠海市高新区唐家志鸿杂货店个体户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刘建某,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芜湖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美的公司)诉被告李周某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芜湖美的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睿某,被告李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建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芜湖美的公司诉称,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从事家用电器、电机、通信设备及其零配件的生产、制造和销售的国内知名企业,其生产的使用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的家电产品,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12年12月3日,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核准原告使用其全部注册商标,并有权单独以自己名义就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原告发现被告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保全证据,原告在被告处公证购买了侵权电饭煲1台。上述产品侵犯了原告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据此,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合法利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受侵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芜湖美的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11)佛顺内民证字第10339号《公证书》,证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涉案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2、(2012)粤佛顺德第48974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有权就侵害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

证据3、关于认定“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证明“美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美誉度。

证据4、(2011)佛顺内民证字第10337号《公证书》,证明“美的”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美誉度。

证据5、侵权店铺的门面相片、侵权产品相片和购买商品票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证据6、(2013)粤珠珠海第7161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实施了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

此外,原告芜湖美的公司委托代理人还当庭补充提交公证费发票(总额6000元,共涉及12份《公证书》,每份《公证书》支出的费用为500元),证明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用。

被告李周某辩称,一、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不存在。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销售的是经合法注册的“CMiediea”品牌电饭煲。该品牌注册商标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官网上查询显示。既然原被告销售的是经合法注册的产品,则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侵权行为。如原告认为“CMiediea”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存在争议或侵权之嫌,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并要求其商标注册人承担相应责任,而不是向产品的终端小零售商主张权益。二、被告不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CMiediea”品牌与“”品牌电饭煲均是经商标局合法注册的商标,两者品牌不同,价格不同,产地不同,被告销售时均会告知消费者两者的区别,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被告直至接到法院的传票和原告的起诉状时才知道“CMiediea”品牌可能存在侵权之嫌,但不论“CMiediea”品牌是否侵权,被告为了避免卷入此类纠纷,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即将若干“CMiediea”品牌电饭煲退还给了批发商,在此类争议未有明确判决之前,被告不再销售“CMiediea”品牌电饭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无论“CMiediea”品牌电饭煲是否侵权,被告依法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主张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人民币3万元的侵权损失及合理开支,但并没有说明或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3万元赔偿的事实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即使法院认定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被告应支付的赔偿数额也仅限于因售卖侵权商品所获得的利益,而被告作为一个小规模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因售卖“CMiediea”品牌电饭煲获取的利益不超过百元,但原告主张3万元的巨额赔偿且不向法院提供任何赔偿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综上,原告对被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为支持其上述答辩理由,被告李周某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第8451109号商标注册证;证据2、第8451109号注册商标的详细信息清单;证据3、关于开通商标注册信息网上查询的公告。该3份证据证明被告售卖的电饭煲上是经商标局合法注册的产品。

证据4、公司注册证书,证明被告售卖的电饭煲是通过合法注册的公司合法取得。

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芜湖美的公司提交的7份证据,被告李周某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据3、4的关联性有异议,根据原告的证据显示,原告的相关驰名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只限于“风扇”和“空调器”等商品,不涉及本案被控侵权商品电饭煲;证据5、6只能证明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涉案商品,被告不认可侵权事实。

对于被告李周某提交的4份证据,原告芜湖美的公司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被告提交的“CMiediea”商标虽经注册,但在被告销售的电饭煲上使用的商标标识对其进行了变化使用,变化在于把该商标的首个字母C变化后与M组合,形成与原告“”近似的商标。

经审理查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第5478888号“”商标注册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包括电饭煲、燃气灶等在内的第11类商品,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