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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乾生与亳州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97号 原告:何乾生。 委托代理人:朱少华,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药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邵光,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97号

原告:何乾生。

委托代理人:朱少华,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药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邵光,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乾生与被告亳州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乾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乾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乾生负担。

审  判  长    王怀庆

审  判  员    朱治能

审  判  员    张宏强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欢欢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