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榕民初字第1042号 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吴朝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兵,系原告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代理人王帆,江苏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春光,系平潭惠佳大药房投资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陈美英,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水仙,系平潭惠佳大药房员工,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告平潭惠佳大药房,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北大街31号。 投资人陈春光。 委托代理人吴水仙,系平潭惠佳大药房员工,住福建省福鼎市。 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春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视明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平潭惠佳大药房作为本案的被告,并对诉讼请求进行相应的变更。经审查,本院依法追加平潭惠佳大药房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帆,被告陈春光的委托代理人陈美英、吴水仙,被告平潭惠佳大药房的委托代理人吴水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珍视明公司诉称:原告是“珍视明”滴眼液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30049429.2。原告企业是江西著名生产企业,其拥有的“珍视明”商标为驰名商标。原告生产销售的“珍视明”牌滴眼液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和信誉度,产品投放市场已有十多年之久,覆盖全国三十多个省市、港澳地区和东南亚等国内外市场。原告为上述品牌的维护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及费用,近年来每年投入市场的广告(央视媒体)费用就高达数亿元,其产品也一直深受广大患者的认同,产品适用人群为广大青少年(中小学生)。经原告调查核实后发现,被告陈春光系被告平潭惠佳大药房的经营者,该药房是专业的医药经营大药房,且为医保定点药房,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近年来,二被告未经原告允许,为谋取利益在当地销售的北京方圆“珍视明”滴眼液侵犯了原告的“珍视明”外观设计专利权,经查该产品实为假冒伪劣侵权药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者北京方圆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信息均为虚假,涉案产品的外包装(学生视力表)侵害了原告正牌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可见二被告主观故意之明显。综上,二被告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已造成不良影响,使原告蒙受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珍视明”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专利号:ZL201030049429.2),即召回、封存并销毁涉案产品“珍视明”滴眼液;2.二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其中包含调查和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即代理费、调查费用及差旅费用等);4.本案的诉讼相关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陈春光辩称:程序上,平潭惠佳大药房是个人独资企业,原告已经起诉了平潭惠佳大药房,就不能再起诉陈春光。故原告起诉陈春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陈春光的起诉。另外,从实体上,被告陈春光的答辩意见同被告平潭惠佳大药房的答辩意见。 被告陈春光、平潭惠佳大药房均辩称:1.被告不知道销售给原告的涉案商品,即“方圆”牌滴眼液侵犯了原告珍视明商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从案外人福州子鑫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鑫公司)处购得上述“方圆”牌滴眼液,进货时,被告查看了子鑫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证以及该产品生产厂家的经营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并从子鑫公司取得销售批发清单(载明产品的名称、数量)、增值税发票以及子鑫公司与该产品生产厂家签订的《购销合同》、《质量保证协议书》等文件资料,且要求子鑫公司予以盖章确认。故被告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侵权的主观过错。2.被告已向法院提交向子鑫公司进货的销售批发清单、增值税发票以及子鑫公司的经营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能够证明被告系通过合法正规的渠道取得涉案商品,来源合法。被告向原告销售涉案商品,不知道原告已就珍视明商品的外观设计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和过错。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要求被告赔偿70000元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失是如何计算得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被告销售给原告的“方圆”牌滴眼液有合法来源,且被告不知道原告已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并已向法院明确说明该批产品的来源是子鑫公司。被告的销售行为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存在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被告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专利侵权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珍视明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捌仟万元)、企业发展说明及药品“珍视明”的荣誉、驰名商标,证明原告企业影响力及珍视明产品荣获药品品牌榜。 2.原告的“珍视明”商标注册证及相应的注册商标核准变更证明,证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 3.“珍视明”的著名商标证书(连续两届),证明原告“珍视明”商标为著名商标。 4.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珍视明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明原告企业影响力。 5.原告多个“珍视明”产品的图片,由著名歌手韩庚与著名作家郭敬明广告代言,证明原告企业影响力及为“珍视明”品牌的付出受法律保护。 6.韩庚与郭敬明广告代言及各媒体对原告品牌的报道等,证明原告企业影响力及为“珍视明”品牌广告、公益活动等系列的付出。 7.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及司法保护(判例)。 8.被告平潭惠佳大药房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被告的经营规模状况。 9.涉案产品北京方圆“珍视明”的图片、说明书、销售发票、电脑小票以及实物(系当庭提交),证明被告销售涉案侵权三无药品的行为。 10.专利收费收据(当庭提交,系复印件加盖原告公司公章),证明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依法交纳专利费,涉案专利处于有效期内。 被告陈春光、平潭惠佳大药房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均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平潭惠佳大药房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2.福建省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合); 3.税务登记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开户许可证。 证据1-5共同证明:被告经营食品药品是合法的。 6.福州子鑫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批发销售单; 7.福州子鑫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福州子鑫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9.福州子鑫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 10.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 11.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证明; 12.食品流通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