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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跃兴旺贸易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09233号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9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勇,北京市景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冰,男,198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09233号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9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勇,北京市景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冰,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

被告上海跃兴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跃进公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林兴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亚军,天津乐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姝君,天津乐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通州店,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翠景北里1号瑞都景园北区1A号楼02商业01、03商业01号。

负责人安士杰。

委托代理人牛琨,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迎军,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跃兴旺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通州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通州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通州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通州店的起诉。

审判长 冯刚审判员才雪冬代理审判员杜丽霞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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