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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邢二桦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645号 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书福,系该公司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王少成,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二桦,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以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645号

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书福,系该公司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王少成,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二桦,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公司)诉被告邢二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少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二桦在本院公告对其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利公司诉称:原告吉利公司是一家国内知名的汽车生产企业,集团已经连续十年进入中国企业500强,连续八年进入中国汽车行业十强企业。1999年9月7日,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依法取得了“GEELY”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为1312014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摩托车;摩托车零部件;汽车;汽车零部件等。有效期自1999年9月7日至2009年9月6日止。2009年8月27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6日。

2013年6月28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工商分局(以下简称金水工商分局)根据原告的举报,对位于郑州北环汽配装饰广场B区3排12号被告经营的诚信汽配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根据调查发现,被告于2013年6月15日购进一批标注有“GEELY”、“SMA”、“”、“”、“”、“”、“”等标识的汽车配件,尚未销售汽车配件16种163件,经过原告打假人员确认,均为侵权产品。其中,标有“GEELY”商标的安全带5件、安全气囊1件、动力转向油泵1件。2013年8月19日(证据显示为2013年8月1日),郑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工商分局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告销售“GEELY”商标的假冒汽车配件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吉利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给吉利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损害了普通消费者的权益,给原告的企业信誉以及商品声誉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原告为维权而支付了律师代理费及差旅费等费用,应由被告承担。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邢二桦: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吉利公司第1312014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所有侵权产品;2、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0000元;3、承担律师费3000元;4、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2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吉利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

1、第1312014号“GEELY”文字商标注册证;

2、金水工商分局郑工商金水处字(2013)第110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3、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郑工商金水扣字(2013)0197915号通知书。

4、金水工商分局财物清单,证明工商机关对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汽车配件扣押的事实。

5、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费发票。

被告邢二桦未到庭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吉利公司第1312014号“GEELY”文字商标于1999年4月7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有效期自1999年9月7日至2009年9月6日止,2009年8月27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的摩托车、摩托车零部件(不包括轮胎)、汽车、汽车零部件(不包括轮胎)。

金水工商分局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第110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邢二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处罚。该决定书查明:当事人(邢二桦)于2013年6月25日购进了一批标注“GEELY”“SMA”商标的汽车配件,其中:安全带5个(使用“GEELY”商标),以每个200元的价格置于经营场所内销售;英伦车标50个,以每个10元的价格置于经营场所内销售;华普车标11个,以每个10元的价格置于经营场所内销售;吉利车标41个,以每个10元的价格置于经营场所内销售;帝豪车标30个,以每个10元的价格置于经营场所内销售;全球鹰车标10个,以每个10元的价格置于经营场所内销售;安全气囊2个(其中一件使用“GEELY”商标),以每个500元的价格置于经营场所内销售;后尾灯5个,以每个200元的价格置于经营场所内销售;前大灯1个,以每个200元的价格置于经营场所内销售;雾灯2个,以每个30元的价格置于经营场所内销售;转向灯1个,以每个10元的价格置于经营场所内销售;方向盘1个,以每个200元的价格置于经营场所内销售;动力转向油泵1个(使用“GEELY”商标),以每个50元的价格置于经营场所内销售;全车锁芯10个,以每个10元的价格置于经营场所内销售;水泵5个,以每个10元的价格置于经营场所内销售,无购货发票。至2013年6月28日查处时已售出带“吉利图形”标的全车锁芯3个、水泵1个,带“英伦图形”标的英伦车标3个,带“帝豪图形”标的帝豪车标1个,带“全球鹰图形”标的全球鹰车标4个,无销售记录。上述商品经营数额共计5890元。本局执法人员对未售出的商品依法予以扣押。金水工商分局对邢二桦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侵犯“GEELY”、“SM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安全带5个、英伦车标47个、华普车标11个、吉利车标41个、帝豪车标29个、全球鹰车标6个、安全气囊2个、后尾灯5个、前大灯1个、雾灯2个、转向灯1个、方向盘1个、动力转向油泵1个、全车锁芯7个、水泵4个;2、罚款3000元。

为进行商标维权诉讼,吉利控股集团为本案及(2014)郑知民初字第642号等其它商标侵权案件共向支付律师费39000元。

另查明:1、吉利公司还提供的以下证据,经本院核实并经庭审质证后予以确认:(1)金水工商分局郑工商金水执字(2013)第0197915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经查邢二桦涉嫌在郑州北环汽配装饰广场B区3排12号销售商标侵权的吉利汽车配件,决定对有关财物(详见《财物清单》)实施扣押。(2)金水工商分局第0168191号财物清单,扣押带“GEELY”标安全带5个;带“英伦图形”标的英伦车标47个;带“华普图形”标的华普车标11个;带“吉利图形”标的吉利车标41个;带“帝豪图形”标的帝豪车标29个;带“全球鹰图形”标的全球鹰车标6个;带“帝豪图形”标的安全气囊1个;带“GEELY”标的安全气囊1个;带“GEELY”标的后尾灯5个;带“GEELY”标的前大灯1个;带“SAM”标的雾灯2个;带“GEELY”标的转向灯1个;带“SMA”标的方向盘1个;带“GEELY”标动力转向油泵1个;带“吉利图形”标的全车锁芯7个;带“吉利图形”标的水泵4个。邢二桦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2、本院还调取金水工商分局处罚邢二桦时搜集的其他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后予以确认:(1)邢二桦于2013年7月15日在金水工商分局所作的《陈述书》,称其于2013年6月25日购进前述吉利汽车配件,被查处时卖了英伦车标3个,帝豪车标1个,全球鹰车标4个,全车锁芯3个,水泵1个,没有销售记录。刚开业不久,进货渠道不清楚,因此购进假冒产品。邢二桦在《陈述书》上签字确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