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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视明诉盛日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30
摘要: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漳民初字第232号 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吴朝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兵,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南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漳民初字第232号

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吴朝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兵,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代理人顾彬菁,女,199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漳州市盛日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悦华园1幢北3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曾志敏,总经理。

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视明公司)与被告漳州市盛日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日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珍视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兵、被告盛日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志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珍视明公司诉称:原告珍视明公司是“珍视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且是江西著名生产企业,“珍视明”商标为驰名商标,原告生产销售的“珍视明”牌滴眼液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和信誉度,近年来投入广告(央视媒体)费用就高达数亿元,其产品也一直深受广大患者的认同。被告盛日华公司未经原告允许亦未取得原告的任何授权,在当地批发销售侵犯原告珍视明商标权的产品“珍珠视明”护眼液,涉案产品为假冒伪劣药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者的信息均为虚假标注。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已造成不良影响,使原告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心××,扰乱了市场秩序。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召回、封存并销毁含有“珍珠视明”字样的包装物及标识;2、被告在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盛日华公司答辩称:一、被告所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且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上海佳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有上海佳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销售单及证件资料为证。因被告系代销产品,按正常商业规则,需付清款项才能拿到发票,故被告手中没有发票。根据商标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没有依据,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失。三、被告不构成侵权。被告销售的产品是保健品,而原告的产品是药品,不属于同一类商品。且两者的外包装及商标标识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混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珍视明公司提供如下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1、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捌仟万元)、企业发展说明,证明原告企业影响力及珍视明产品荣获区品牌榜。

2、(2013)××证字第××号公证书(“珍视明”商标注明证)、(2013)××证字第××号公证书(商标变更证明),证明原告享有“珍视明”商标专用权。

3、(2013)××证字第××号公证书(“珍视明”商标的驰名商标证书),证明原告“珍视明”商标为驰名商标。

4、(2013××证字第××号公证书(“珍视明”商标的著名商标证书),证明原告“珍视明”商标为著名商标。

5、优秀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专利证书,证明原告企业影响力及为“珍视明”品牌的付出。

6、原告产品图版及广告报道,证明原告的企业影响力及为“珍视明”品牌广告、公益活动等系列的付出。

7、贵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及司法保护(判例)。

8、被告的企业信息,证明被告的经营规模状况。

9、涉案产品“珍视明”的图片、销售单、公证书、笔录,证明被告批发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被告盛日华公司对原告珍视明公司提供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1、对证据1真实性不清楚。

2、对证据2真实性不清楚,与本案无关。

3、对证据3真实性不清楚,与本案无关。

4、对证据4真实性不清楚,与本案无关。

5、对证据5真实性不清楚,与本案无关。

6、对证据6真实性不清楚,与本案无关。

7、对证据7真实性不清楚,与本案无关。

8、对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

9、对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

虽被告盛日华公司对原告提供证据2、3、4真实性不予确认,但因原告提供了证据2、3、4的公证书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盛日华公司对证据8、9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证据8、9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盛日华公司提供如下证据证明其主张:

第一组证据:1、上海佳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单;2、美清堂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3、上海佳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卫生许可证;4、西藏仁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第一组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系经合法渠道进货。

第二组证据:原告公司生产的珍视明滴眼液,证明原告产品与被告销售产品外包装不一样。

原告珍视明公司对被告盛日华公司提供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一、第一组证据:1、对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

2、对证据2、3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有到上海查找,上海佳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不存在。

3、对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有到西藏工商局查询,西藏仁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根本不存在。

二、对第二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是原告公司生产的产品之一。

原告珍视明公司对被告提供的第二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因原告系在本院审理的(2014)××民初字第××号和(2014)××民初字第××号案件中发现,该两案的被告云霄县康宁大药房绥阳分店和南靖县百信××医药有限公司系向本案被告盛日华公司进货,故在上述两案结案后再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调取了(2014)××民初字第××号案件卷宗,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该案原告进行证据保全的(2014)××证经内字第××号公证书原件、公证处封存的涉案产品以及原告在该案中提供的其生产的“珍视明”滴眼液进行质证,但被告盛日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质证,本院对该公证书及封存的涉案产品以及原告生产的“珍视明”滴眼液真实性予以确认,认定公证书所封存的涉案产品为被告所销售的产品。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举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事实如下:

原告珍视明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16日,经营范围为滴眼液、滴鼻剂、滴耳剂等。2006年2月7日,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珍视明药店分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珍视明”商标,注册号为第37××519号,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水剂、片剂、酊剂、眼药水、中药成药、散、卫生消毒剂、医药用糖浆、医用胶囊、隐形眼镜用溶液(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2月7日至2016年2月6日止。原告珍视明公司于2006年11月22日经核准受让了该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于2012年12月31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