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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英与潍坊高新区尹记三鲜酥皮火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30
摘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潍知初字第144号 原告:王丽英。 委托代理人:杨洪晓,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茂起,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高新区尹记三鲜酥皮火烧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英与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潍知初字第144号

原告:王丽英。

委托代理人:杨洪晓,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茂起,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高新区尹记三鲜酥皮火烧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英与被告潍坊高新区尹记三鲜酥皮火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丽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丽英负担。

审 判 长  钟元林

代理审判员  刘培玲

人民陪审员  管振香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莹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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