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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信诺兴网络系统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信诺兴技术有限公司互联网吧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判决(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信诺兴网吧、信诺兴公司主张包括被控侵权游戏是通过“某某平台”购买的,并提交其与案外人深圳市动力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某某网平台购买协议》作为证据。软星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其关联性不予

信诺兴网吧、信诺兴公司主张包括被控侵权游戏是通过“某某平台”购买的,并提交其与案外人深圳市动力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某某网平台购买协议》作为证据。软星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认为合同的条款均与本案内容无关,反而在合同第七条约定,该平台的操作系统及相关软件由信诺兴网吧、信诺兴公司提供,深圳市动力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只负责安装,并不对其版权合法性承担任何责任。经审查,该协议并没有关于涉案软件作品《大富翁六》的具体约定,原审法院采纳软星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该证据关联性及信诺兴网吧、信诺兴公司的该事实主张不予确认。

以上事实,有(2011)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220号公证书、(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406号公证书、《大富翁六》正版游戏光碟、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某某网平台购买协议等证据为证,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审理重点在于软星公司是否享有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信诺兴网吧与信诺兴公司是否实施软星公司所诉侵权行为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

本案中软星公司就作品《大富翁六》提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大富翁六》计算机软件作品作为著作权证明,上述证据彼此印证形成证据链,证实软星公司系该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就该作品进行著作权维权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软星公司创作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大富翁六》属于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依据软星公司提交的(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406号公证书所载事实,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的游戏软件与软星公司主张权利的计算机软件为同一作品。根据(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406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网吧用户可以通过点击计算机桌面快捷方式的图标使相应的计算机软件得以运行,可以认定信诺兴网吧在其局域网的服务器或计算机终端上存储了被控计算机软件,使得网吧用户能够获取该项计算机程序运行的结果即相关游戏页面。信诺兴网吧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局域网环境下的网吧经营活动中向用户提供软星公司计算机软件作品《大富翁六》并从中获利,信诺兴网吧的行为侵犯了软星公司计算机软件复制权、出租权及获得报酬等权利。信诺兴网吧主张其使用计算机软件作品《大富翁六》系有合法来源,但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对其该抗辩不予采信。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信诺兴网吧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本案软星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而信诺兴网吧的违法所得亦难以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综合考虑软星公司计算机软件作品发表时间、市场影响、销售价格、信诺兴网吧与信诺兴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情节、主观过错以及软星公司维权支出费用相关证据等因素,酌定由信诺兴网吧赔偿软星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元。

因信诺兴网吧系信诺兴公司开办的分支机构,故信诺兴公司应对信诺兴网吧以自身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深圳市信诺兴网络系统开发有限公司互联网吧立即停止侵犯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作品《大富翁六》的行为;二、深圳市信诺兴网络系统开发有限公司互联网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元;三、深圳市信诺兴网络系统开发有限公司应对深圳市信诺兴网络系统开发有限公司互联网吧承担上述给付责任不足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信诺兴网吧、信诺兴公司负担;该款项软星公司已预交,信诺兴网吧、信诺兴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软星公司。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信诺兴网吧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软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一、软星公司提交之证据(2011)京海诚内经征字第00220号公证书存在明显的瑕疵,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软星公司拥有游戏软件《大富翁六》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依据。1、该公证书属于复印材料、证明原件的情形,复印材料上应有原件所有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但该公证书没有原件所有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明显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公证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上述公证书中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软星公司拥有游戏软件《大富翁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依据。二、软星公司指控信诺兴网吧侵犯《大富翁六》之信息网络传播权证据不足。1、软星公司用以证明侵权的主要证据是(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406号公证书系违反公证程序规则取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假设03406号公证书合法有效,也不能直接证明侵权事实。因为公证员不是计算机专业人士,不能保证通过截屏、复制、粘贴的方式保全资料的安全性,也不能保证公证时运行的《大富翁六》软件是在信诺兴网吧的电脑或服务器上,更没有说明该《大富翁六》软件系软星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

被上诉软星公司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上诉人软星公司于2012年5月22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信诺兴网吧、信诺兴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信诺兴网吧、信诺兴公司赔偿软星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3、信诺兴网吧、信诺兴公司支付软星公司维权费用2,000元;4、信诺兴网吧、信诺兴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2011)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220号公证书系公证证明公证书内所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所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之印鉴属实。软星公司也向原审法院出具了该公证书的原件,上诉人信诺兴网吧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公证内容虚假,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软星公司系涉案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406号公证书所公证的证据保全过程由公证员杨某某、公证处工作人员柳某某全程监督,未违反《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在信诺兴网吧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该公证情况下,该公证书程序合法,具有公证效力。原审法院根据该公证书所获得的在信诺兴网吧运行《大富翁六》软件的截图与软星公司计算机软件作品《大富翁六》运行界面进行比对认定二者具有一致性,构成侵犯软星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无不当。信诺兴网吧主张公证员非计算机专业人士,不能保证截图资料的安全性、唯一性及来自于信诺兴网吧电脑或服务器上,但信诺兴网吧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