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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健宇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民事判决书8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东健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街道××社区××路××工业园××栋××楼。 法定代表人朱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东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街道××社区××路××工业园××栋××楼。

法定代表人朱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路××号××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梁某,CE0。

委托代理人王某、邱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东健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健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20日,Get××,Inc.高级副总裁兼总顾问J0hnJ.××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内容为:“本人依据Get××,Inc.公司董事会的决定,代表Get××,Inc.特此确认GettyImages,Inc.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我公司的互联网站××.c0m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另外,本人确认Get××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是Get××,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Inc.明确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Get××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互联网网站××.cn上。由此,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Get××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我方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我方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该授权书附件A中载明了图片品牌,其中包括Ph0t0disc。

Get××,Inc.在其中文网站××.cn上登载有Ph0t0disc品牌图片一张,图片编号:DV418059,标题:D0ct0rsperf0rmingsurgery,图片的左上方标注“gettyimages”,授权许可类型为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该页面载明了Get××,Inc.的相关版权申明,内容为:Get××公司对上述图片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华盖公司有权办理上述图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使用许可,并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侵权人赔偿华盖公司的损失。

华盖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封面标有“Teching东健宇监控系列产品数据手册”的宣传册一本,主要内容为深圳市东健宇电子有限公司的简介、发展历程、公司主要产品介绍、过程案例等。在该宣传册中有一张图片与上述编号为DV418059的Ph0t0disc品牌图片一致。该宣传册的第25页标有“Teching(东健宇)阳光新服务网络联系方式”字样,记载有售前、售后电话和客服QQ,封底标有深圳市东健宇电子有限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箱、等信息。

东健宇公司系于2006年1月5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子监控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计算机应用软件的技术开发,国内贸易,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

另查明,2009年5-6月,华盖公司分别与××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广告有限公司签订《“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图片许可使用费分别为人民币10,000元及11,520元。

又查明,华盖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本案中Get××,Inc.在其网站上刊登了编号为DV418059的Ph0t0disc品牌图片一张,并作了版权声明,该图片系摄影作品,在东健宇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Get××,Inc.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华盖公司根据《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有权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摄影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涉案宣传册的封底标有东健宇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箱、等信息,宣传册中的文字、图片等内容均直接指向东健宇公司,东健宇公司系该宣传册的直接受益人,没有东健宇公司的委托或协助,他人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搜集东健宇公司如此详尽的公司商业信息编辑、印制该宣传册,且东健宇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华盖公司的主张及证据,原审法院确认东健宇公司至少系被控侵权宣传册的编辑、印制人之一。

关于东健宇公司称应追加深圳市锦绣一方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辩解。东健宇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合同》及《画册设计版权协议书》两份证据:《合同》中约定设计的中文画册为40页,而涉案宣传册为25页,此合同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画册设计版权协议书》为传真件,上面只加盖有“深圳市东健宇电子有限公司”的原章,且字迹已模糊不清,无法确认真实性。除上述证据外东健宇公司未能提供第三方出具的票据等证据予以映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东健宇公司已尽相当的注意义务和审查宣传图册上涉案图片的合法来源。因此,原审法院对东健宇公司的上述证据不予采信,对其提出追加深圳市锦绣一方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不予准许,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华盖公司诉请保护的摄影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东健宇公司有条件接触到该作品。东健宇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或华盖公司的许可,在其宣传册上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构成对涉案摄影作品的复制和使用,侵犯了涉案摄影作品所有人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华盖公司要求东健宇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宣传册、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华盖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东健宇公司侵权遭受损失及东健宇公司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许可使用费、东健宇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东健宇公司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华盖公司要求过高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