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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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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公共关系意识 继承创新群众路线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作者:杨凯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8
摘要:普及公共关系意识 继承创新群众路线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树立和普及公共关系意识,注重公共关系技巧与方法在裁判中的研究与应用,就是人民司法工作在新时代的群众路线,是对传统群众路线继承和发展,是在新时代的历史条件下对优良司法传统的扬弃。

  随着社会进步与时代发展,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越来越发挥着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作用与功能。因此,在现代司法审判工作中应当更加注重做好群众工作,特别要注重转换现代群众工作方式与方法以适应时代需要,继承和发扬党的群众路线优良传统是新时代司法审判工作的现实需要。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推进,现代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与传统的司法审判权运行模式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冲突,需要我们正确应用现代公共关系方法来创新群众路线。

  传承与发展:优良传统与群众路线

  “密切联系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建国以来人民司法工作的宝贵经验,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法官深入群众,调查了解,充分征求群众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使案件的最终判决建立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之上,注重判决的社会效果,这是过去传统的职权主义审判方式的成功之处,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所在,是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相适应的。过去在司法工作中走群众路线是人民司法工作成功的经验,是法官裁判的主要工作方法,是审判工作方法的实践真知。

  传统的群众路线必须适应新的形势而有所发展。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树立和普及公共关系的意识,注重公共关系技巧与方法在裁判中的研究与应用,就是人民司法工作在新时代的群众路线,是对传统群众路线的继承和发展,是在新时代的历史条件下对优良司法传统的扬弃。

  理想与现实:社会转型与社会需要

  当代中国社会矛盾的复杂性源于社会飞速发展的现实。

  首先,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的多民族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并不优越,经济文化的发展很不平衡,东西、南北、城乡地域差距较大。

  其次,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相对落后,市场经济不够发达。在这样的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须要经历特殊的积累阶段。

  其三,我国现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必然会触动一些既得利益,也会打破原已成型的各种利益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地域、部门、行业、企业、个人之间及彼此之间的各种利益纠葛,多数与少数、长远与近期、整体与局部之间的纷争不断加剧;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的固有模式在新的利益要求的冲击下渐趋分崩离析,利益分配呈现多元性、分散性、流动性的特点。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仅仅依靠法律的刚性调节手段是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的,必须充分借助公共关系这种富有弹性、间接的、略带温和的调节手段来调整,刚柔并济地解决问题。

  其四,社会转型时期的各项改革对过去的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形成了有力地冲击,并催生新的观念及新的思维方式。同时,我们并不否认,改革带来了极端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副产品以及一些反常的、破坏性的心理,必然会加剧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关系的矛盾冲突,损害社会稳定与和谐。司法需要通过司法审判的手段来调整和平衡,需要充分研究和运用公共关系的各种技能和方法,突破现实条件的限制,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其五,伴随着法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以及新知识、新理念的传播,现代社会公众呈现新的心理特征:独立意识普遍增强,群体交流日渐活跃、广泛、深入,公众的自发活动已经形成一股潜在的、独立的社会力量,其能量与势力足以与社会组织对峙,传媒多次报道的群体性诉讼案件、涉法上访和暴力抗法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证,是法不责众的心态和公众自发活动形成势力结合的结果。民主政治的建立为公共关系意识在司法中的应用奠定了宪法和法律基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则为之提供了现实的土壤,新媒体现代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为在司法中大规模开展公共关系实践提供了信息技术手段和信息化平台。

  和合与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遵循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是法官解释适用法律的客观性标准,“法律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的法律解释方法应当始终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的范畴内展开,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两个效果”的统一,而不是法律效果的让步。

  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必须以善意的方式进行,而合乎民意的解释才能称之为善意的解释,非善意的解释则是权力的滥用。法官审判技能之善就是要求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以善意来解释和适用法律,讲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个效果的统一”为法官追求裁判艺术之善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领域,使得法官能够在法律之内以人性的善谋求更大的社会福祉,这是法律适用的一种艺术境界。

  法律的成长与公共关系方法技能也是携手共进的。公共关系方法的运用已经成为推动法律科学不断成长的一股新的审判力量,法官创造性适用法律的方法已经演绎为一种公共关系的智慧和裁判艺术表达方式。

  西方第一部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开篇明志:“我在这块土地上创立法和公正,在这时光里,我使人们幸福。”正义和法律应当像美丽的星空一样指引着人们前行的路,也照耀着法官明净的心灵。东西方的法治理想和价值追求在法理的深层次上是相一致的,现代公共关系既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新的回归,又是传统文化在融入现代法治文明时的一项创新。回归使我们找到了自己的传统文化之根,创新使法治理念、思想和制度重新焕发活力。法官不仅仅只是法律的裁判者,也是法律精神的宣传者和传播者,法官对法律精神的宣传与传播应当贯穿于司法审判的全过程,法官不仅仅只是公正司法,还应当弘扬和传播法律和法治的精神,使社会公众理解、支持和尊重审判的过程和结果。

责任编辑:杨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