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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宣传是破解执行难的重要手段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作者:唐学兵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8
摘要:执行宣传是破解执行难的重要手段
  破解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多措并举、标本兼治。媒体已经成为执行工作的重要载体,执行宣传是执行公开的重要内容,是执行工作赢得社会支持的内在要求。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破解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道德、舆论等手段,多措并举、标本兼治。

  “一张报纸抵得上三千毛瑟枪”。媒体作为一支特殊的社会力量,在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关注、理解执行工作,综合破解执行难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以下简称《工作纲要》)明确提出,要充分认识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平台,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凝聚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推动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执行宣传工作视频会,对执行宣传工作进行部署。

  媒体已经成为执行工作的重要载体。就执行工作的功能分析,其在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以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同时,还具有促进债务人自动履行的功能。这里的债务人不仅包括进入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也包括尚未参与执行程序的潜在的参与者。而执行工作这些功能的实现,不仅有赖于执行工作本身的强制执行措施,更有赖于执行工作的威慑性的规范作用,即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机制的发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机制,不断拓展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和深度,形成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新常态,离不开执行宣传的作用发挥。因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机制是一个体现法制的外在震慑的过程,它重在威慑,而威慑本身就是一种心理战术,这个过程很大程度上是要靠执行宣传来完成的。执行制度中的曝光执行、悬赏执行、限制高消费、公布债务人名单信息等执行措施,往往都借助于媒体的力量和作用,通过社会舆论的监督迫使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更为具体,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2013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还向社会开通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由此可见,执行工作载体的媒体化,已经成为当前执行工作的趋势。

  执行宣传是执行公开的重要内容。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不受制约的权力极易产生腐败。执行权作为国家公权力,亦不例外。对执行权的制约,除加强法院内部监督外,社会监督是非常重要的方面,而舆论监督在社会监督中又占有很大的分量。马克思在《“新莱茵报”审判案——马克思的发言》一文中讲道:“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应的喉舌。”在西方国家,舆论监督被喻为是继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工作纲要》提出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全力打造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将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执行裁判文书等及时向社会公开,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案件及执行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让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执行宣传已经成为深化执行公开、实现“阳光执行”的重要途径。

  执行宣传是执行工作赢得社会支持的内在要求。心理学上的首因效应表明,人们第一次与某物或某人接触时留下的印象,在头脑中占据着主导地位。新闻媒体的首次传播、报道,会在受众头脑中形成先入为主、根深蒂固的印象和烙印。何为“执行难”,各界认识尚不统一。如何正确界定执行难,前提是对执行工作的功能要有正确的理解。执行工作的功能在于因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而导致债权实现受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提供给债权人的一种公力救济方式。债权人的债权能够通过执行程序而得以实现,须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为根本前提。若被执行人不具备履行能力,则不存在债权得以实现的根本前提,执行工作的功能就无从发挥,也就无所谓执行难。如何让社会准确解读执行难,从而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首要的是要通过加强对执行难的理性认识的宣传,让社会更多地了解执行工作,让社会公众认识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丧失履行能力的案件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不属于应由人民法院解决的执行难。只有了解才谈得上理解,只有理解才谈得上支持。由此,执行宣传已经成为执行工作赢得社会支持、树立执行权威、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增强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

  当前,我们正处于互联网广泛运用、新媒体迅猛发展的信息时代,新兴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的发展对执行宣传工作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因此,执行宣传工作应当加强对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统筹运用。一方面,要强化包括自有媒体在内的各种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在执行工作中的载体作用,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以及建立电子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实现执行案件信息与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的共享,使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比自动履行付出更大的经济和信用成本,并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增强诚信意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向社会悬赏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丰富财产调查手段;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文书、暴力抗拒执行等严重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的公开曝光,教育和威慑债务人;加大对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和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典型的宣传报道,惩戒失信,褒奖诚信,营造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强执行宣传策划,创新执行宣传形式,丰富执行宣传载体,通过邀请新闻媒体到执行现场实地采访报道,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执行听证现场直播,及时和定期提供案件执行新闻线索等方式,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全面展示一定时期内执行工作取得的成效,扩大影响。同时,要加大对部分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案件不能执行原因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客观、正确地认识执行难,增强防范意识,正确对待和有效避免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各种风险,积极营造理解和支持执行工作的良好外部环境。

责任编辑:唐学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