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司法制度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食品安全监管须容不得“近视”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作者:张智全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8
摘要:食品安全监管须容不得“近视”
  唯有摒弃“事前近视”式的消极监管模式,变治标不治本为标本兼治,才能正本清源,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威胁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杀手”。

  餐桌上的香肠、皮冻,竟来自臭气熏天、苍蝇遍布的黑窝点;工业明胶、工业大粒盐化身“佐料”。辽宁营口警方近日破获系列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查获6000多公斤有毒有害食品,端掉7个黑加工点,价值近亿元的工业明胶流向全国8省数百个市县(区)镇。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守住“舌尖上的安全”,牵涉国计民生,关乎千秋万代,责任重大。为守住食品安全底线,近年来,国家不断完善立法,不但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而且在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更是全面强化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法律责任的追究,其惩处的严厉程度被誉为“史上最严”。在强化法律威慑的同时,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查处也日益从严,几乎每一次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都及时给予了最严厉的查处。然而,遗憾的是,法律威慑和严厉查处的双重高压,仍没能遏止类似工业明胶被制成有毒食品的恶性极端个案发生,个中缘由,着实令人深思。

  找准病根,方能对症下药。食品安全事件一再多发,其原因说复杂也复杂,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是背后诸多扯不断理还乱的利益纠葛,导致了不法之徒的铤而走险;说简单,在笔者看来,就是在于监管的“近视”。对于食品安全的保障而言,尽管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但要确保良法能够实现善治,其前提是监管必须事前到位。只有事前的监管到位,才能守住问题食品流向市场的“出口”,这是最为关键的一环。

  从近年来曝光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案件来看,一些监管部门“在办公室看样品”成为“监管习惯”;“瘦肉精”案件中,曝出“让养猪户自己取样送检”的尴尬;去年上海查处的“染色馒头”案件中,商家因为 “两证齐全”、拥有“重质量守信誉争创百家质量信誉双保障优秀企业”的奖牌,其产品被免检;更有甚者,少数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将能否创收作为管与不管的取舍标准,将事前的监管职责抛之脑后,不能担当起守土有责的“把关”职能。

  显然,这种事前怠于积极作为的监管,不仅难以从源头上管住问题食品的出笼,甚至还会在某种程度上“助纣为虐”。在辽宁营口这起工业明胶被制成有毒食品的案例中,不法分子疯狂作案时间长达三年,监管部门几乎无所作为,监管的“近视”何其严重!尽管监管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但这绝不是推卸责任和不作为的理由。因此,要确保问题食品的源头遏止,必须摒弃“近视”的监管模式。否则,只能陷入“老虎虽威猛,奈何缺了牙”的尴尬。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一再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件,无疑折射了监管的乏力。可以肯定地说,只要这种“事前近视”的监管模式存在,无论事后的惩处多么严厉,食品安全事件仍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其实,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与其事前疏于懈怠,事后大张旗鼓地惩治,不如痛下决心践行“认真”二字,不折不扣地将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从这种意义上说,唯有摒弃“事前近视”式的消极监管模式,变治标不治本为标本兼治,才能正本清源,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威胁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杀手”。

责任编辑: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