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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中的名实关系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作者:魏涛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08
摘要: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中的名实关系
  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做到实至名归,名实相符,需要我们以钉钉子的精神做大量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需要我们坚持长期全面的调查,不断不懈研究及更符合历史、更接近本质的总结。

  肇始于上世纪90年代,以审判方式改革为先导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由陆续出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四个改革纲要不断推向系统和精深。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精神与要求更是我国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与完善的强劲动力与远大目标。十几年来,生动而影响深远的案例,鲜活而具有复制意义的经验,及时而明确的体制机制创新,绘就了近代以来,新中国诞生之后,改革开放至今最为多彩而切实的法治画卷。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到2020年我们要“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成熟和定型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经改革、完善的司法体制、机制名实相符,就是名实关系的成熟和定型。

  名之多在于自然造化、社会生活的大小方面,名之繁在于经济、文化、政治等的不同领域,但名称、名词之繁多于法律为最,集中权利义务关系描述与概括,界定与明确的法律就是很多名词的集合。自由、财产、幸福的拥有,一个案件在司法体制、机制中的立案、审理、裁决过程都需要用很多文字、名称、名词把他们叙述、定义、概括出来。如公民、法人,如权利义务,如立案登记制,如诉讼服务中心、案件管理中心,如诉讼法与两审终审制等等。司法体制、机制生成与运作,改革与完善过程中层出不穷的新名称、名词意义重大,涵盖、联系着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自然人、法人、企事业机关单位的权力(利)义务及其实现的方式和过程、结果,这是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特殊性。民事诉讼案件名称即民事案由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法院对诉讼争议包含的法律关系的概括,200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民事案件案由,后又经2007年、2011年两次修订;为统一认定罪名,正确理解、执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通过《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之后根据刑法修正案,先后经过了五次补充修改。的确,“欲审曲直,莫如引绳;欲审是非,莫如引名,名之审于是非也,犹绳之审于曲直也。”比如:是义务的不是权利,是职责的不是职权,权利与职权,义务与职责都不能混同,否则,不仅会影响对法律的学习、对诉讼的认识,而且会影响通过司法体制机制而将法律适用于实际讼争和案情裁决,会浪费、损失体制机制改革的投入。制名以指实,名之用,用之大不言而喻。朱泙漫向支离益学“屠龙术”,“殚千金之家,三年技成,而无所用其巧”,寓意不虚。

  名实相符与否是思想活动的结果,是思想认识水平的反映。用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思想认识方法,掌握“奥卡姆剃刀”,把与本质无关的删去改掉,才可实现思维经济,删繁名、除滥名,摒弃繁文缛节,抓住体制、机制改革以追求本质。否则,就不能做到名不虚立,名下无虚,就会外失其名,内迷其理,可能“重述旧章,了不殊于既往;或苟兴新说,竟无益于将来;徒使繁者弥繁,阙者仍阙”。而为名而名,徒有虚名,就不会正确认识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中活泼新鲜的实际情况并命以正确恰当的名称,并保证名不虚行,经得起推敲。比如小平同志关于“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就是十分本质的认识。再如法制法治,固有“刀”“水”之别,但规范、管理与引导的含义则是其原初本质的含义。再如不是为了监督与纠错,二审存在的本质还有什么呢?

  体制机制必然表现为诸多的名词、名称及其合成的体系,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中的名实关系复杂但却意义重大,其中的立、改、废牵扯很多的规章制度、机构部门的名实之辨识、辩证,可谓古今中外,由来已久。王安石就曾说“盖儒者所争尤在于名实,名实已明而天下之理得矣”。所以,克服名实不符,追求实至名归是社会生活主流。当然,以实事求是为思想指针的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局中关于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太慢也不是社会主义的思考更是循名责实、求真务实的鲜活实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存在决定意识,司法活动就是循名责实的活动。违约乃一名,责实就是要看双方的文约及履约、违约的事实;犯罪亦一名耳,责实就是要探寻什么人的什么行为造成了怎样的应受刑罚制裁的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司法改革同样要循名责实、出实招、谋实用,检视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中的快速与简易的异同,方便群众、方便诉讼与跨区管辖是否是对应受司法审查之行政机关行为的避让与绕行,又如案多而调判能手较少与员额制间的远水近渴,又如裁判文书繁简、长短之优劣,再如侦查预审、起诉审查及审判中心的共同使命与不同的权责担当。如处理不好体制、机制顶层设计与基层司法实践等方面的名实关系,人民群众打起官司就会循名责实而感名实难副,就会影响包括司法者在内的人们对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诚恳评价与热忱推动。无独有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布坎南在《财产与自由》中曾建议“必须尝试修改各项制度(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经济的),修改的目的在于使这些制度与关于人类道德上的限度的经验现实更贴切相称。”用什么样“贴切相称”的名称来反映司法体制机制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中的实际微观运行、具体价值功能等,值得立法者、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认真思考,“因为观念不会从无中生出来,它其实是社会生产过程的产物。所以一个观念越是能够精确地反映这个过程,它就越有力量。”所以,总结、提炼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经验成果,取名要慎重、要精到、要耐用,不然会影响到司法体制机制的成熟与定型。

  我们常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案情事实决定着法律适用,法律适用则是对案情事实的评判处分,这是典型的也是比较成熟的名实关系。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做到实至名归,名实相符,需要我们以钉钉子的精神做大量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不是调查一时一地,也不仅是研究几个案子、两三个程序,在人多、地广、风俗、经济、文化、城乡东西南北有别的初级阶段,需我们坚持长期全面的调查,不断不懈研究及更符合历史、更接近本质的总结。恩格斯在致弗·梅林的信中曾坦承:“我们大家首先是把重点放在从基本经济事实中引出政治的、法的和其他意识形态以及以这些观念为中介的行动,而且必须这样做。但是我们这样做的时候为了内容方面而忽略形式方面,即这些观念等等是由什么方式和方法产生的……如上所说,我也这样做过,而且我总是在事后才发现错误。”大师谦逊,名实辩证思想却熠熠生辉。的确,在历史的筛子中留存下来的,一定是名闻而实喻、经久而耐用、成熟而定型的体制、机制,一定是些智慧的金子。

责任编辑:魏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