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近几年在北方地区尤以雾霾污染最为严重,长时间的雾霾天气严重影响了广大人民的生产生活,治霾任务任重而道远。 雾霾治理需要全民参与、多管齐下。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加以规范,通过诉讼手段保护环境、治理雾霾污染的体制模式正在形成。 雾霾治理应充分发掘多种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立体治理。在这个过程中,公民的监督和建议是很重要的。公民在雾霾治理过程中虽有人数多、监督面广的优势,但也有力量分散、面对污染企业相对弱势乏力的劣势,难以形成合力直击病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极好地弥补了这一短板。环境公益诉讼将污染企业置于司法制裁的监督之下,将行政与司法、公民与社会组织有机联系起来,形成立体多样的治理模式,对大气污染既有从上而下的监管,又有自下而上的问责,凝聚了分散的监督力量,使污染企业难以瞒上欺下。山东德州中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与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的审理过程及结果,作为首例针对雾霾的公益诉讼且胜诉的案例,对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加强雾霾治理,完善环境治理体制,具有重要的标志意义。 而欲使公益诉讼得到更多更好的运用,则需要向全社会普及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知识,激发相关社会组织的潜在力量,做好公民与环保组织的互动衔接,如此,公益诉讼将对解决雾霾环境问题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