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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见的手”岂能滥伸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林劲标 发布时间:2017-08-16
摘要:“看得见的手”岂能滥伸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各界关注的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省教育厅侵犯公平竞争权行政纠纷一案进行终审宣判,认定广东省教育厅在“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省级比赛中,指定广联达股份软件有限公司软件为独家参赛软件的行为,构成滥用行政权力,产生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违反了反垄断法规定。这起反行政垄断诉讼案的宣判,不仅确认了相关行政垄断行为违法,而且树立了对行政垄断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给试图滥用权力的行政机关敲响了警钟,为国家反垄断执法提供了重要参考。

  首先,判决明确将行政垄断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在我国主要表现为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相较于民事垄断,行政垄断行为的危害性更大,扭曲了市场的基本规则,破坏了市场经济活力,且容易滋生权力腐败。世界各国大都意识到行政垄断行为的危害性,并立法予以规制,但反行政垄断的执法难度极大,规制的效果大都不太理想。我国也不例外。虽然我国的反垄断法早在2008年就已明令禁止行政垄断行为,但始终未有该行为被司法确认为违法。广东省教育厅在该案的二审答辩中仍然坚持其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也足见反垄断司法审查之艰难。判决明确将指定独家软件的行为以涉嫌行政垄断为由展开司法审查,具有破冰意义。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会被滥用,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平竞争权的行为纳入了“民告官”受案范围,进一步彰显我国法治文明和进步。

  其次,判决为我国反行政垄断执法提供了一套可资借鉴的司法标准。由于反垄断法中有关行政垄断的规定条文很少且规定得十分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行政垄断认定难、执法难问题一直存在。广东高院的判决明确了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三个法定要件,即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效果要件,并论述了行政机关在此类案件中的举证义务。行政机关不仅要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义务,而且还要对其行为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进行举证。判决旗帜鲜明地在行政垄断案件中引入了正当程序原则,将其作为衡量依法行政的重要指标,并明确即便在法律未有明确规定行政行为应遵循何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仍应当经过公平、公开的竞争性选择程序,否则依然构成权力滥用。将公平、公开的竞争性选择程序作为正当程序,符合现代法治理念,充分考虑到了市场经济的公平本质,又兼顾了市场主体的多元和多变,抓住了滥用行政权限制排除竞争行为的核心。

  第三,判决切合了我国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建设现代法治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目标。判决解释了为何指定免费使用软件且未有证据直接表明该行为导致了某种商品因此已取得了垄断地位时,教育行政部门仍然构成滥用行政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这是基于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政府在市场面前应当保持权力的谦抑,一切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基本原则的行政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滥用。现代政府与市场经济之间的边界实际上就是法治的边界。对于市场主体而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法无禁止即可为,鼓励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相反,作为行政主体,遵循的基本原则却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即任何行政权的行使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并符合法定程序原则、比例原则,这只“看得见的手”必须是“讲法治的手”。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成为国家治理的根本方式。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广东高院作出的反行政垄断案判决充分贯彻了中央的法治要求,彰显了法治精神,势必倒逼有关行政机关及时纠正在市场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主动提高执政水平以适应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也必将对我国进一步依法规制行政垄断行为、防止权力滥用、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改革红利产生深远的影响。

责任编辑:林劲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