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司法制度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公共场所无烟诉讼案”看点不在输赢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玉胜 发布时间:2017-08-18
摘要:“公共场所无烟诉讼案”看点不在输赢
  二手烟受害人莫当公共场所控烟的“沉默者”;控烟失责,管理者或可坐上“被告席”;火车普列应当取缔“吸烟区”。

  近日,开学准备上大一的河北女生李颖起诉哈尔滨市铁路局,起因是她在从北京前往天津、由哈尔滨市铁路局运营的K1301次列车上闻到了刺鼻的烟味。8月14日下午,记者从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获悉,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且定于8月24日开庭。

  李颖以其勇于较真的公民担当,将监督失责、控烟不力的哈尔滨市铁路局告上法庭,这在笔者看来,围观此案的看点并非在于其诉讼判决的结果,而在于其带给社会的反思与警示意义。

  警示一,二手烟受害人莫当公共场所控烟的“沉默者”。据国家卫计委的统计显示,2014年全国吸烟人群已超过3亿,7.4亿非吸烟人群遭受二手烟侵害,也就是说超过半数的国人正在“被动吸烟”。而与这些庞大数字同样惊人的,则是众多二手烟受害者见怪不怪、逆来顺受的沉默怪象。作为矫正陋习、移风易俗的公共场所控烟行动,不能只靠政府推动、管理者监控和“瘾君子”自律,更需要全民参与、勇于监督。

  警示二,控烟失责,管理者或可坐上“被告席”。与学校、饭店和会议室等固定空间的公共场所不同,火车普列则是一个有停有走和跨越区域的流动场所,其控烟责任的主体,自然就是铁路运输的运营管理部门。该“公共场所无烟诉讼案”的警示性,就在于涉事的哈尔滨市铁路局破天荒地第一个被诉为控烟不力的被告。它昭示社会,控烟非儿戏,失职须担责。

  警示三,火车普列应当取缔“吸烟区”。按理说,作为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过渡性措施,许多地方的控烟条例的确载有可以设置标志明显的“吸烟处”的规定。这显然是对那些“瘾君子”的人文关怀。但现实中,这些“吸烟区”常常并非全封闭的独立空间,弥漫四溢的烟雾仍旧会对其他人群健康造成危害。尤其是对于人员密集、相对封闭和空间相通的火车运输,更难以阻止“吸烟区”的烟雾外泄。借鉴高铁全程、全车、全域严禁吸烟的样板,火车普列也当取缔“吸烟区”,并安装烟火自动报警系统。

责任编辑:张玉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