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司法制度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法律强制上市企业分红释放利好信号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莫开伟 发布时间:2017-08-31
摘要:法律强制上市企业分红释放利好信号
  据媒体披露,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据悉,该司法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

  这则司法解释等于向广大投资者释放了一个利好信号:今后上市企业如果经营业绩良好、无正当理由、故意不给投资者分红,投资者可依法维权。同时,这等于宣告了上市企业不按规定分红时代的终结。

  就今天我国资本市场而言,确需这样的法律解释,其对上市企业分红起到较强的约束作用,并对违规不分红行为起到较大的震慑力。而且,目前上市企业分红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尽管大部分上市企业履行了分红责任,但依然有不少上市企业如同“铁公鸡”,让广大投资者徒唤奈何。

  据万得资讯统计,上市以来累计分红超过1亿元的有2031家公司,占所有上市公司的60.84%;累计分红超过10亿元的有499家公司,占比为14.94%;累计分红超过100亿元的有60家,占比为1.79%。这60家企业主要分布在银行、保险、证券、石化、汽车、电力、能源领域。这几个行业,也是垄断程度较高的领域。上市后累计分红超过1000亿元的公司有6家,分别是:工商银行、中国石油、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中国石化、中国神华。但上市以后依然不给投资者分文分红回报的不乏一些知名企业,如园城黄金、金杯汽车、浪莎股份、汉王科技、中核钛白、山东路桥、襄阳轴承、凰台酒业、万方发展等。这些不给投资者分红的上市企业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利益。

  而这些上市企业不给投资者分红的任性底气来自哪里?一方面,《证券法》本身存在瑕疵。对上市企业现金分红的规定,2015年通过审议的一审稿就有。一审草案第八章第168条规定: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显然,虽经历一次修改并正在实施第二次修订,但对是否强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存在较大争议,至今尚未定论,致使上市公司分红规定失灵,无法对上市企业起到法律强制力,使不少上市企业把现金分红当成了可有可无之事,更使中小投资者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对企业分红的约定也比较含糊。《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其中,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公司法》第35条规定的分红权以及《公司法》第187条规定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依然没有看出对公司强制分红的要求,这也成了一些上市企业不给投资者分红的“护身符”。

  由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强制分红的司法解释对重构我国资本市场生态、重塑股市投资价值等方面都将起到重要作用。一是让分红成为上市企业的必选项,也是检验上市企业经营业绩的重要依据。通过修订《证券法》和《公司法》,将强制现金分红制度写入法律条款,让它成为A股市场的一项有刚性约束的基本制度。强制约定企业给投资者分红,改变中小投资者弱势话语权地位,充分表达中小投资者的意志,将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产生重大影响,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更有保障,也让分不起红的劣质公司及不愿分红的“无赖”公司从资本市场退出,可推动我国资本市场优胜劣汰机制很好地发挥作用。

  二是上市企业分红,让投资者有稳定的“股息收益”,可极大地抑制投资者盲目跟风的投机炒作行为,改变当前股市不良面貌,引导投资者形成价值投资理念,可强化中小股东的中长期投资意愿,对保持资本市场平衡有序、防止股市大幅波动起到有效作用;同时也能促使广大投资者更加关心上市企业的健康发展及其业绩增长,对上市公司形成长期利好预期,这对上市企业扩大融资规模和稳步发展都将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

责任编辑:莫开伟

上一篇:裁判文书公开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