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法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浅谈我国社区矫正制度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4
摘要:【内容提要】 社区矫正是个舶来品,英文为“community correction”,它是一种不是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仍有许多不足,

  【内容提要】 社区矫正是个舶来品,英文为“community correction”,它是一种不是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仍有许多不足,所以要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使其达到惩罚和改造犯罪的良好效果。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即要求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总的来说,社区矫正是一种使罪犯不与社会隔离,且利用社区资源对犯罪进行改造的方法。在我国,2003年7月、200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分别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这两份通知的指出社区矫正工作要应用社会工作的方法,利用社会资源,为罪犯重新回归社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其尽快融入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

  二、社区矫正实施的具体制度

  在我国,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具体来说,是由公安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力量,组织、领导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由社会力量,比如社团、社工、志愿者等自主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根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将社区矫正的对象规定为五类: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具体的实践中,由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至司法行政机关下设的司法所,受刑人根据刑事裁判要求到司法所进行报到登记,然后由公安、司法、社团、社工和社区服刑人员共同签订协议,宣告社区矫正的开始。另外,在社区矫正期间要求受刑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组织规定的汇报、请销假、迁居、定期接受谈话、参与社区公益劳动等制度;另外在还要求社团、社会组织和社工及志愿者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个别谈话,提供相关咨询,或者对其进行集中劳动学习,提供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等多种形式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罪伏法,重新做人。

  三、社区矫正制度的意义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矫正模式,使犯罪在正常社会的主导价值观和文化影响下生活,有助于罪犯的改造。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