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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职称评定的救济途径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评定直接关系教师的学术认定、晋升机会以及相关的经济和职业利益,然而,由于制度不完善,在以往的教师职称评定中,评定未通过的教师鲜有自诉和维权的机会。 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就无从保障权利。因此,笔者建议,在当前的教师职称制

  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评定直接关系教师的学术认定、晋升机会以及相关的经济和职业利益,然而,由于制度不完善,在以往的教师职称评定中,评定未通过的教师鲜有自诉和维权的机会。

  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就无从保障权利。因此,笔者建议,在当前的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中,应当形成以校内和上级行政机构申诉为前提,以行政复议为必要,以行政诉讼为终极手段的多层次救济格局,旨在打破职称评定中教师权益无法得到有效救济的“瓶颈”,促使职称评定更加客观公正。

  首先,学校应设置教师申诉制度,以校内规定的形式将申诉程序具体化、稳定化。当教师认为在职称评定过程中,学校未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使自己受到不公正对待或结果明显不合理时,可以寻求校内救济。同时,还应依据教师法有关规定,明确教师的申诉权,评定未通过的教师可以向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诉。通过上述两种形式的申诉,使职称评定机制具有纠错能力。

  其次,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评定是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的,最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这实质上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要准许评定未通过的教师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提请行政复议,当地政府应当对职称评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种带有一定司法性质的行政救济,能够在行政机关内部对职称评定进行监督和纠错。

  最后,因为职称评定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在教师对其结果或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应依据行政诉讼法赋予他们起诉的权利,由法院对职称评定是否恪守正当程序进行严格审查。法律是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救济具有其他救济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其结果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通过终局性的司法审查,还可以避免教师权益保障一直停留在申诉、上访等内部行政救济的层面上。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