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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补充责任问题研究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补充责任是近年来产生的一种新型的民事责任。经过对补充责任全面的分析,引起了大家的思考。补充责任独特的性质和功能不同于传统的责任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对解决某些特殊的民事责任有非常

  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补充责任是近年来产生的一种新型的民事责任。经过对补充责任全面的分析,引起了大家的思考。补充责任独特的性质和功能不同于传统的责任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对解决某些特殊的民事责任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并反复被运用,基于法律的规定,责任范围的大小,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承担办法等具体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规定由主责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责任形式。在这个制度中,主责任人不能给付、部分给付或者主责任人下落不明时,按照主次责任大小,责任范围大小,承担办法,承担顺序等具体问题作全面的分析,对平衡责任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问题的提出、目的、意义

  作为一种新型的责任类型,补充责任来源于我国侵权法理论在立法中的创新,补充责任的法定化、具体实践中的贯彻实施有非常重要的制度价值与实践意义,它有效地解决了在直接侵权人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劳务派遣单位、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怎样承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的问题,尽可能地平衡了受害人、直接侵权人、补充责任人几方的合法权益。

  侵权补充责任的责任类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其他民事责任形态的功能缺陷,侵权补充责任在共同责任中,在适用条件上有着严格的限制,对受害人的权益最大程度的维护起来,将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整体协调完备。如果出现共同责任人之间失衡的利益关系的状态,存在滥用共同责任以逃避真正该承担的自己的责任的弊端的现象。而单一责任的适用则又使纠纷复杂化,主次责任混乱不堪,造成对当事人不合理或不公平的乱摊派责任的现象。通过补充责任的适用去充分发挥出实现民事责任的配置优化。

  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补充责任人与按份责任相比补充责任更具有灵活性。补充责任人的顺序性应当属于第二顺序责任人,因为它只有在主责任人不明或不能全部、部分承担该负的民事侵权责任时,才可能会涉及到承担一定范围的相应的责任。

  补充责任人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补充性是其最大的特点。在民事责任的分担问题上,解决的合理有序,使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的僵硬性,严苛性这种不合理的结构形式转变为实质合理合法的形式,体现出实现公平公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和谐统一在实践中的重大意义。

  侵权补充责任制度的设计不可能使债权人获得双重利益,但它可以有效的避免债权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现象。在兼顾债务人利益,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使其承担责任的范围与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相匹配。

  补充责任这种责任形态司法实践中的提供了新思路,在我国自身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其存在有它的必然性。合理性和正当性法治发展过程中一直追求的目标,而补充责任这种责任形态具有其在特定的时空阶段所主动建构发展的独特的价值魅力。它是司法实践中不断长期摸索发展的产物,并不是立法者们随心所欲想象杜撰出来的,是法律完善发展的运动轨迹,严格来说应当属于法官造法的产物,并不是可有可无或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在实践生活需要中,补充责任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的制度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积极的意义,且日益体现其制度优越性带给人们的便利。

  二、侵权行为补充责任与相似责任的异同

  (一)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的比较分析

  1. 连带责任属于共同责任的范畴。补充责任人和主责任人之间主观上是否有共同故意或者过失,是否有意思联络造成了一个损害后果。主责任人能够完全赔偿或者不能完全赔偿时,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形式完全不一样。

  2. 违反了共同的连带债务或者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中责任的产生原因不同。补充责任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直接侵权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不能在法官判决时直接确定下来,在第三人和补充责任人疏于履行法律规定的监督、注意义务的事实相结合造成权利人受损的情况下,直接侵权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才使用。

  3. 在连带责任中,补充责任人是第二顺序的责任人。在不能对抗权利人的前提下连带责任人可以内部约定各自承担的责任份额。同时补充责任人享有顺位利益,责任承担的规则不同,不能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时,权利人才能向补充责任人行使赔偿请求权。

  4. 根据主责任人实际赔偿的数额来确定承担责任的范围。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在外部面对权利人时责任范围相同。主责任人的赔偿能力也是非常关键。

  5. 责任人之间的关系基于责任的分担,可以约定各自的责任承担份额。受害人遭受损害的直接原因不同。在连带责任人内部,补充责任人享有向主责任人对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损失追偿的权利。

  (二)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之处

  1. 主债务人行使请求权,补充责任人的责任范围是和主责任人的赔偿能力相关联的。只有在主责任人无法找到或者主责任人不能完全清偿的情况下,补充责任人才承担顺序责任。补充责任人享有顺位利益,责任承担的规则不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权利人可以任意选择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承担的规则不同。

  2. 补充责任的责任承担的范围不是事先确定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数个责任人均对权利人主张的全部赔偿数额承担责任。补充责任的责任承担与赔偿能力密切相关的特点使这种责任承担的范围不一样,如果主责任人能够完全请偿所有的债务,对权利人主张的全部请求数额就会满足,补充责任人只需对剩余部分承担责任即可。

  3. 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补充责任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将过错程度或者义务人行为的原因力范围相对应相联系。在存在终局责任人的情况下主责任人是终局责任人。侵权责任法中补充责任人不享有追偿权。承担赔偿责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人责任人的追偿权的设置不同。

  (三)补充责任与按份责任、替代责任的不同之处

  根据补充责任的制度规则,为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规定补充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适用按份责任。他们的不同之处是责任范围的标准不同“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债权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责任。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份额时,应当推定责任人承担均等的责任份额。”在此责任中,立法基于平衡某些利益的特殊规定,无意思联络的各个责任人根据自己侵权行为的过错大小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后果,不享有向他人追偿的权利,对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深入分析补充责任的特点,补充责任人与替代责任相似很容易混淆。

  1. 替代责任中,虽然存在致害人,还一般存在直接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致害人是直接责任人,承担补充或者替代责任的和致害人有特殊关系的监护人、雇主等替代责任人全部的赔偿责任。

  2. 在补充责任中,直接侵权人和补充责任人之间整体主体不同,他们没有类似的关系。

  3. 目前学界中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并存。替代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

  4. 完全责任与不完全责任责任的承担范围不同。替代责任人承担的全部为完全责任。补充责任人承担的是完全责任或也可能是不完全责任。

  5. 补充责任制度中,监护人对在自己监护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害责任不享有追偿权。在替代责任制度中,根据追偿权的有无可以分为有追偿权和无追偿权的替代责任。

  四、侵权行为补充责任之法律适用

  (一)侵权行为补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的分析

  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责任法延续了人身损害案件司法解释对补充责任范围的立法规定精神。初步建立了侵权补充责任制度,违反安保义务、劳动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教育管理义务时承担补充责任。

  1.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承担。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