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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如朋、桑素平、朱素玲、郭佳齐、郭晓涵与张付平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法执字第328号 申请执行人郭如朋。 申请执行人桑素平。 申请执行人朱素玲。 申请执行人郭佳齐。 申请执行人郭晓涵。 被执行人张付平。 申请执行人郭如朋、桑素平、朱素玲、郭佳齐、郭晓涵与被执行人张付平生命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法执字第328号
申请执行人郭如朋。
申请执行人桑素平。
申请执行人朱素玲。
申请执行人郭佳齐。
申请执行人郭晓涵。
被执行人张付平。
申请执行人郭如朋、桑素平、朱素玲、郭佳齐、郭晓涵与被执行人张付平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张付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郭如朋、桑素平、朱素玲、郭佳齐、郭晓涵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共计114030元;原告替被告垫付案件受理费12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付平离家外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王克臣
审判员  李恕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同山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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