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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柘民初字534号 原告朱某某,男,住柘城县。 被告梁某某,女,住柘城县。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到庭参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柘民初字534号
原告朱某某,男,住柘城县。
被告梁某某,女,住柘城县。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生气,被告离家出走已有9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被告梁某某未答辩。
根据原告朱某某的诉请,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朱某某、被告梁某某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否准予离婚。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14年5月20日柘城县某某乡豆小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梁某某2005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2014年3月22日被告梁某某的父亲梁久民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被告梁某某离家出走已有9年至今未归。
原告朱某某对法院调取的证据表示无异议。
被告梁某某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梁某某于1988年10月20日在柘城县某某乡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婚后生有两个子女,女儿取名朱某甲现年28岁,儿子朱某乙现年24岁。因家庭琐事夫妻间生气、吵架,被告梁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梁某某夫妻间已分居生活长达9年,根据村委会及被告父亲梁久民证实,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调解和好希望,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女现已成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红伟
审 判 员  余甫友
人民陪审员  朱全杰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蒙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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