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北刑初字第142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少官,男,1991年3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贾建功,安阳市北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公诉刑诉(2014)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少官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少官及其辩护人贾建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4月4日,被告人王少官窜至安阳市北关区健康路商委家属院,将1号楼2单元6楼西户被害人吴某某家的房门撞开后进入室内,用吴某某家厨房中的菜刀将北侧卧室五斗橱的抽屉撬开,从抽屉中一个腰包内窃走人民币现金6500余元。 2、2014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王少官窜至安阳市北关区健康路商委家属院,将2号楼3单元4楼西户被害人贾某某家的房门撞开后进入室内,从南侧东卧室床边梳妆台抽屉内窃走人民币现金225元。 3、2014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王少官窜至安阳市北关区健康路商委家属院,将2号楼4单元3楼东户被害人王某某家房门撞开后进入室内行窃,未窃取任何物品。 4、2014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王少官窜至安阳市北关区健康路商委家属院,将2号楼4单元3楼中户被害人牛某某家房门撞开后进入室内,从卧室衣柜内的抽屉中窃走一枚铂金戒指和一枚黄金戒指。经鉴定,该铂金戒指价格为人民币1500元,该黄金戒指价格为人民币1531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少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已构成盗窃罪。王少官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少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王少官认罪态度好,望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4月4日,被告人王少官窜至安阳市北关区健康路商委家属院,将1号楼2单元6楼西户被害人吴某某家的房门撞开后进入室内,用吴某某家厨房中的菜刀将北侧卧室五斗橱的抽屉撬开,从抽屉中一个腰包内窃走人民币现金6500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少官供述,2014年4月份,其在安阳市商委家属院,选择1号楼2单元6楼西户盗窃,其先敲门,没人答应,外面的防盗门没有锁其就用身体把里面的木头门撞开。其盗窃了现金人民币6500元,其中有老版的2元和5元的人民币共计16张左右,去银行换,人家不要,其就丢掉了。 2、被害人吴某某陈述,其在健康路商委家属院1号楼2单元6楼西户居住,2014年4月4日下午4点多,其回到住处发现防盗门门框脱离墙体并开着,屋里物品凌乱,柜子抽屉全被撬开,放在北侧卧室大衣柜抽屉内的包被撬开,是用其家菜刀撬的,里面的现金大约16000元被盗,其就来报案了。 3、被害人刘某陈述,其和吴某某是夫妻关系,2014年4月4日,其家中放在北卧室衣柜抽屉里面的大约16000元钱,用菜刀撬开柜子后被盗。其中大约2000元旧币、1万元左右的新币、市面上不能流通的老钱,有5元、10元、2元的。 4、(安)公(物)鉴(痕)字(2014)035号手印鉴定书,鉴定意见为2014年4月4日在安阳市北关区商委家属院1号楼2单元6楼西户被盗案现场菜刀上提取的片段手印与王少官的右手拇指样本指印为同一人所留。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4月4日安阳市健康路商委家属院1号楼2单元6楼西户吴某某家中被盗现场情况及在被盗现场菜刀上提取指印一枚。 6、辨认笔录,证明王少官通过辨认称其进入商委家属院1号楼2单元6楼西户(吴某某家)盗窃过,对屋内的黄色柜子有印象。 7、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4月4日,吴某某报案的过程。 二、2014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王少官窜至安阳市北关区健康路商委家属院,将2号楼3单元4楼西户被害人贾某某家的房门撞开后进入室内,从南侧东卧室床边梳妆台抽屉内窃走人民币现金22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少官供述,2014年4月份,其在安阳市商委家属院里2号楼3单元4楼西户偷了有200多元现金,其中100元的两张,还有些零钱,用于个人开销。 2、被害人贾某某陈述,2014年4月14日12时30分,其离开家,当日16时30分返回家里,在上楼的时候,碰到一个年青的男子正往楼下走。其开门进到屋里,孙女住在东面的卧室三斗桌北面抽屉的225元钱被盗了,其他没丢什么。 3、(安)公(物)鉴(痕)字(2014)034号手印鉴定书,2014年4月14日在安阳市北关区商委家属院2号楼3单元4楼西户被盗案现场抽屉上提取的片段手印与王少官的右手拇指样本指印为同一人所留。 4、现场勘验笔录,证明安阳市健康路商委家属院2号楼3单元4楼西户贾某某家中被盗现场情况及在被盗现场梳妆台抽屉上提取指印一枚。 5、辨认笔录两份,证明王少官通过辨认称其进入商委家属院2号楼3单元4楼西户(贾某某家)盗窃过,窃取人民币现金225元。 6、受案登记表,证明贾某某报案的过程。 三、2014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王少官窜至安阳市北关区健康路商委家属院,将2号楼4单元3楼东户被害人王某某家房门撞开后进入室内行窃,未窃取任何物品。 上述证据,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少官供述,2014年4月份,其在安阳市北关区商委家属院2号楼4单元3楼东户,实施盗窃,但没有窃取任何物品。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其在商委家属院2号楼4单元3楼东户居住,2014年4月14日18时,其回到家,发现防盗门还关着,但是里面的木门被损坏了,门锁也变形了,好像是撞击的,客厅东面电脑桌抽屉被翻动了,南卧室床上床褥被掀开了,北卧室电脑书桌的小柜被打开过,丢失人民币现金30元和三、四张粮票、一枚民国时期5元银币、一枚1元的袁世凯银币。 3、现场勘验笔录,证明安阳市健康路商委家属院2号楼4单元3楼东户王某某家中被盗现场情况。 4、辨认笔录二份,证明王少官通过辨认称其进入商委家属院2号楼4单元3楼东户(王某某家)盗窃过,但没有窃取任何物品。 5、受案登记表,证明王某某报案的过程。 四、2014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王少官窜至安阳市北关区健康路商委家属院,将2号楼4单元3楼中户被害人牛世音家房门撞开后进入室内,从卧室衣柜内的抽屉中窃走一枚铂金戒指和一枚黄金戒指。该铂金戒指价格为人民币1500元,该黄金戒指价格为人民币1531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少官供述,2014年4月份中旬,其在安阳市北关区商委家属院2号楼4单元3楼中户,实施盗窃,窃取了一些黄金首饰,包括一枚黄金戒指。 2、被害人牛某某陈述,2014年4月14日18点40分左右,其回到家,发现家里防盗门开着,木门门锁掉在地上,卧室内衣柜和抽屉被翻的乱七八糟的,放在家卧室东北角衣柜抽屉首饰盒中白金戒指、黄金戒指、玉环等物品被盗。 3、被害人徐某某陈述,2014年4月14日,其家中被盗了两枚戒指和一个玉环,并提供两枚被盗戒指的购买凭证。 4、安北价认字(2013)8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一枚铂金戒指的鉴定价格为1500元。一枚黄金戒指的鉴定价格为1531元。 5、安北价鉴函字(2014)第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安阳市北关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北关公安分局委托鉴定的涉案物品中,因玉环无实物,无技术鉴定报告;铂金戒指镶嵌的钻石无重量、无成色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6、现场勘验笔录,证明安阳市健康路商委家属院2号楼4单元3楼中户牛世音家中被盗现场情况。 7、辨认笔录二份,证明王少官通过辨认称其进入商委家属院2号楼4单元3楼中户(牛某某家)盗窃过,窃取了一些首饰。 8、黄金石头城购货凭证,证明2012年7月6日购买黄金戒指一枚,金额1815元。2012年10月9日购买白金戒指一枚,金额1980元。 综上,被告人王少官盗窃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9756元。 综合证据: 1、王少官户籍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王少官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王少官的前科材料、河南省洛阳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明王少官因犯抢劫罪、盗窃罪,2009年7月24日被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3年3月12日刑满释放。 3、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5月14日,王少官在滑县老汽车站金丰宾馆被抓获,于5月15日上午将王少官移交安阳市公安局。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明2014年5月15日在安阳市北关分局讯问王少官的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少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王少官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王少官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予以从重处罚。王少官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王少官认罪态度较好,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少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崔 伟 代理审判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石云凤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