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5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麻三林,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巧娟,女。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晓光,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向阳,男。 委托代理人:高娟,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创家,男。 委托代理人:王东卫,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醴陵市志强出口花炮厂。 负责人:曾智,厂长。 委托代理人:曾佑华,江西省萍乡市诚信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上诉人麻三林、张巧娟因与被上诉人王向阳、王创家、醴陵市志强出口花炮厂(简称志强花炮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3)吉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麻三林、张巧娟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晓光,被上诉人王向阳托代理人高娟,被上诉人王创家委托代理人王东卫,被上诉人志强花炮厂委托代理人曾佑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3)吉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太山 审判员 裴文娟 审判员 赵国欣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秋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