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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建军与孟州市康宝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初字第00075号 原告薛建军,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冬伟,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康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杰,该公司董事长。 薛建军诉被告河南省康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初字第00075号
原告薛建军,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冬伟,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康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杰,该公司董事长。
薛建军诉被告河南省康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薛建军诉称,2013年3月7日,被告河南省康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2013年7月30日归还。被告的主要负责人田波出具借条并加盖公司印章,双方并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若到期不归还,被告自愿将所租10亩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以及所租土地上所有建筑物、设备作价80万元偿还原告。到期后,被告迟迟不予归还。请求判令:1、被告河南省康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基本信息,被告公司已停产,无法查找不到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杰,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告法定代表人现居住的准确住址以及其他能够送达的信息,被告送达地址无法明确。
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被告公司已停产,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住址不明确,无法送达,该案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薛建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立树
人民陪审员  王世东
人民陪审员  王天河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邱劲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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