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杨进武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以下简称网通济源公司)、济源市邮政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2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进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刘宪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孔知时,该局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2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进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刘宪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孔知时,该局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焰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桂玲,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进武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以下简称网通济源公司)、济源市邮政局劳动争议一案,杨进武于2012年12月14日起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劳动合同;2、判令网通济源公司、济源市邮政局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3、网通济源公司、济源市邮政局为其补发工资283978元(按河南省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24年)、经济补偿金60606元(按30303元/年计算),并按100%的比例加倍支付赔偿金344584元;4、网通济源公司、济源市邮政局为其办理失业手续,享受法定失业补助金;5、本案诉讼费由网通济源公司、济源市邮政局承担;6、网通济源公司、济源市邮政局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2)济民一初字第3229号民事判决,杨进武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杨进武、被上诉人网通济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桂玲、被上诉人济源市邮政局的委托代理人孔知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88年6月经济源县劳动人事局(现为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杨进武被招录为济源县邮电局商店工人。后该商店未给杨进武安排工作,杨进武也未上班。另查:济源县邮电局商店系济源县邮电局的分支机构。由于济源撤县建市,济源县邮电局更名为济源市邮电局,济源县邮电局商店更名为济源市邮电商店。后邮电分营,济源市邮电局又分立为济源市邮政局和济源市电信局(现更名为网通济源公司)。分立后,济源市邮电商店归属到济源市邮政局。济源市邮电商店对杨进武仍没有做出任何安排,杨进武也未上班。1990年6月20日,济源市邮电商店在档案中批准,同意杨进武转正,并于1991年6月为杨进武工资定级,直至1997年,该商店还多次为杨进武调整档案工资。2001年2月21日经济源市邮政局批准济源市邮电商店在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其人员等由济源市邮政局负责安置、处理,并负责对该商店的债权债务清理。杨进武自1988年6月25日招工至今从未上班,也未享受过招收单位的任何劳动待遇。2012年7月2日,杨进武向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以其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并做出济劳人仲裁字(2012)1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杨进武不服仲裁,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从这条可以看出来,劳动关系的建立,并非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就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确立主要是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有实际的用工关系。有实际的用工关系,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反之,则不存在劳动关系。杨进武1988年通过职工考试被济源劳动部门招录为济源县邮电局商店的工人,该商店也为杨进武办理了招工手续,并建立档案。之后杨进武没有上过班,与单位没有实际发生过任何的劳动关系,单位从未支付过杨进武任何的劳动报酬。故应当确认双方之间仅存在有劳动合同,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杨进武要求的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请求,证据、理由均不足,原审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杨进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杨进武负担。
杨进武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本案中,1988年6月20日,其通过职工考试被招录为集体所有制工人,被安排到济源县邮电局商店,但该商店未给其定岗安排工作。一审认定其未上班不属实,其1988年10月份找到时任局长李善奎,李善奎同意为其安排工作,并让其临时打扫卫生,干有三四天,没有正式定岗。后李善奎去世,其又找到新任局长王书清,王书清没有给其定岗,并不再让其打扫卫生,这三四天也没有发放工资。其只是没有定岗,但实际临时工作了三四天。二、其系1988年招收的集体所有制工人,而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施行的,关于集体所有制工人最早的法律是1991年9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凡本人提出申请,承认并遵守集体企业章程,被企业招收,即可成为该集体企业的职工。所以,依据该法律,其已经被集体所有制企业济源县邮电局招收,系该企业职工,不论以后法律如何变动,其的济源县邮电局商店职工身份不容置疑。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在集体企业内享有下列权利(三)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权利。其作为集体所有制工人,单位应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劳动报酬。四、网通济源公司、济源市邮政局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济源市邮电商店注销时,其人员有济源市邮政局安置,但在济源市邮电局分立时,其的档案却由网通济源公司保管,所以,网通济源公司、济源市邮政局应承担连带责任。
济源市邮政局辩称:杨进武从未到其单位上过班,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依法予以维持。
网通济源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杨进武上诉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是其保管了杨进武的档案,该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邮电商店被注销的时间是2001年2月21日,而邮电分离是在1998年,杨进武所在单位的设立、注销均与其无关,杨进武要求其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义务没有事实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杨进武1988年通过职工考试被济源劳动部门招录为济源县邮电局商店的工人,该商店未给杨进武安排工作,杨进武也未享受过招收单位的任何劳动待遇。杨进武在该时间就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主张。
后杨进武于2012年7月2日向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以其申请超过仲裁时效未为由不予受理,并作出了济劳人仲裁字(2012)1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会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仲裁申请超过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中,杨进武1988年权利被侵害,2012年才向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请求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杨进武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期间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存在,因此,一审驳回杨进武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杨进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存智
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