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霍娜非法行医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304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某,女,1987年3月1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
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304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某,女,1987年3月1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霍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济源市国际商贸城红绿灯向南200米路西开办“霍某牙科”从事牙医诊疗活动。2012年7月3日,济源市卫生局对霍某非法行医进行行政处罚(济卫医罚字(2012)第24号),要求停止执业活动、没收器械,罚款3000元。2014年1月14日,济源市卫生局再次对霍某非法行医进行行政处罚(济卫医罚(2013)第51号),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罚款3000元。2014年6月10日,济源市卫生局在检查中发现霍某正在为一名女性患者诊治牙病,遂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济源市卫生局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询问笔录、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济源市卫生局出具的霍某无医师注册信息及资格信息证明,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现场照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医疗机构,非法行医,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霍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霍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  范红海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连欢欢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靳冬辉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