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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295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10月28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11月27日出生。 辩护人姚虎成(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6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济源市下冶镇王树沟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红梅(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姚虎成、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红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济源市沁园办事处蓬莱阁酒店停车场,将一辆红色“永久”牌山地自行车盗走,后将该车藏匿在其位于济源市下冶镇砖阳河村的家中。案发后,被盗自行车已追退。 2、2014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杨盼盼(2000年3月10日出生)窜至济源市济水办事处新时代网吧楼下,将被害人郑帅兵停放在网吧楼下的一辆棕色“高米迪”牌电动车盗走。 3、2014年5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杨盼盼窜至济源市沁园办事处大商超市附近,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嘉陵”牌70型摩托车盗走,骑行一段距离后因该车没油,遂将该车遗弃在济源市御驾村小吃街附近。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 4、2014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杨盼盼窜至济源市沁园办事处“忆江南”洗浴中心,将被害人李秀霞停放在洗浴中心门前的一辆粉红色“欧通”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94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退。 5、2014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杨盼盼窜至济源市济水办事处宣化街糖烟酒公司家属院,将被害人周永庆停放在院内的一辆红黑色相间“阿米尼”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52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退。 6、2014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济源市济水办事处宣化街超时空网吧楼下,将被害人蔡柯宇停放在楼下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665元。 7、2014年5月2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济源市济水办事处宣化街建业服饰广场,将被害人卢青春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红色“新蕾”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563元。 8、2014年四五月份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济源市济水办事处南街夜市摊,将停放在夜市摊附近的一辆红色“小鸟”牌电动车和一辆蓝色“雅迪”电动车盗走。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 9、2014年4月18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济源市济水办事处宣化街361服装店旁白鸽网吧楼下,将被害人王丹丹停放在楼下的一辆银色“新蕾”牌电动车盗走,后由被告人王某某出售。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31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某某、李某某、周某某、蔡某某、卢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报警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现场照片,被盗车辆照片,车辆销售登记卡,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通知书,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部分追退,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1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11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11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连欢欢 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 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晓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