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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胡灿因与被申请人孝感市公路工程建设开发总公司许平南高速公路第22标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再终字第000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灿,男。 委托代理人:韩梦霞,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孝感市公路工程建设开发总公司许平南高速公路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再终字第000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灿,男。
委托代理人:韩梦霞,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孝感市公路工程建设开发总公司许平南高速公路第22标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黄进,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彦红,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胡灿因与被申请人孝感市公路工程建设开发总公司许平南高速公路第22标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南民二终字第555号民事裁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豫法立民申字第0010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胡灿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梦霞,被申请人孝感市公路工程建设开发总公司许平南高速公路第22标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的委托代理人杨彦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南民二终字第555号民事裁定及方城县人民法院(2007)方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胡书海
审判员  王伟凯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吴春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