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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再终字第000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宜昌三峡运输集团宜都华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园林大道33号。 法定代表人:李天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1957年7月28日生,宜昌三峡集团宜都华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曹传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庆华,男,汉族,1980年5月6日出生,住唐河县郭滩镇赵庄村73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阳天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西路。 法定代表人:尹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清彬,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57号。 负责人:吴文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玉平,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玉宽,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宜昌三峡运输集团宜都华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庆华、南阳天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80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宜昌三峡运输集团宜都华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华、曹传强,南阳天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清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贺玉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南民一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及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1)宛龙民一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胡书海 审判员 王伟凯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牛 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