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谢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292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5月23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292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5月23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4)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宁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5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明知他人在采油四厂文196井高架罐盗窃原油,仍为其提供自家白色长安面包车用于装载盗窃所得原油0.71吨,价值3710余元。并在他人盗窃原油过程中主动放风看人。
(二)2014年5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明知系他人盗窃的原油仍为其提供帮助,将他人盗窃的0.7吨原油从一摩托三轮车气包内导入编织袋时,被治保人员抓获。该原油价值341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谢银忠因抢劫罪1997年12月24日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5月8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且有证人张某、杨某某、毕某某、李某、王某某证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情况说明、报案材料、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卸油票、原油含水证明、原油价格证明、通话记录、案发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提供帮助,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一千元人民币。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4年9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戴文顺
审 判 员  翟国玺
代理审判员  鲁玉平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董 雪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谢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