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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870号 原告马海潮,男,出生于1964年12月29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钱秋峰,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保国,男,出生于1960年4月18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潮诉被告陈保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海潮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海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海潮撤诉。 本案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马海潮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峰 审 判 员 虎智霞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创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