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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海潮与陈保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870号 原告马海潮,男,出生于1964年12月29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钱秋峰,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保国,男,出生于1960年4月18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潮诉被告陈保国合同纠纷一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870号
原告马海潮,男,出生于1964年12月29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钱秋峰,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保国,男,出生于1960年4月18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潮诉被告陈保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海潮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海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海潮撤诉。
本案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马海潮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峰
审 判 员  虎智霞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创业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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