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刘某与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民初字第1533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 原告委托代理人何红旗,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周某,女,汉族。 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民初字第1533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
原告委托代理人何红旗,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周某,女,汉族。
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农历正月份经媒人介绍原告与被告订立婚约。小见面时给被告现金200元。同年农历二月初八,给被告买一对银手镯花费1000元。农历二月初十大见面,一次性给被告现金6000元,原告的父母亲朋给被告现金2300元。另外去被告家串亲戚买礼品花费870元。今年农历五月十二,被告明确提出退婚,但拒绝退还彩礼现金。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彩礼现金9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向本院提交媒人赵某自书证明一份,以证明原告给被告6000元彩礼的事实。
被告缺席且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依职权询问被告母亲黄某的笔录一份,该笔录证实了被告在上海打工未到庭,被告收了原告6000元彩礼。
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正月份经媒人介绍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订立婚约。2013年农历二月初十,经媒人赵某之手,原告给付被告彩礼6000元整。现原、被告已解除婚约。
本院认为,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是以双方结婚为条件,如果结婚的条件未实现,那么被告就应将所收受的彩礼退还给原告,本案中,双方已解除婚约,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彩礼60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小见面礼200元、购买银手镯1000元及原告的父母亲朋给被告现金2300元的诉求,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刘某彩礼6000元;
驳回原告刘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戚振岭
陪审员  杨国本
陪审员  刘根喜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靳军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