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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鲁民初字第1799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熊某某,女,1982年3月20日生,傈僳族,住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鲁民初字第1799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熊某某,女,1982年3月20日生,傈僳族,住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1月在云南省兰坪县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2月双方登记结婚,2007年1月婚生女儿李某甲(现随原告李某某生活)。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10年2月,被告熊某某与原告李某某再次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请求:1、判决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某甲由原告李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被告熊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原告李某某在云南兰坪县与被告熊某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2月14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07年1月1日生育女儿李某甲(现随原告李某某生活)。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性格不合生气吵架,2010年2月,被告熊某某再次与原告发生争执,并为此离家出走,造成双方长期分居,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遂于2014年8月12日提起离婚诉讼。
另查明,1、自2010年2月,原告离家出走后,原、被告之女李某甲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庭审中,原告李某某亦表示愿继续抚养女儿。2、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但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并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2010年2月,双方在发生纠纷后,被告熊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被告长期外出,而其女李某甲一直在家,跟随原告生活,故其女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熊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李某甲由原告李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钰玺
审 判 员  任超美
代理审判员  孙菁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海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