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立管终字第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三松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夹津口镇林场。 法定代表人王耀卿,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志钦,男,58岁,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涉村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沁阳市浩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西万镇景明村南地。 法定代表人周胡斗,经理。 上诉人河南三松瓷业有限公司、牛志钦因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西万初字第001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二上诉人住所地均在巩义市,且实际的合同履行地也在巩义市,本案管辖法院应为巩义市人民法院,沁阳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因此,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依法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沁阳市浩鑫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请理由和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沁阳市辖区,因此,被上诉人沁阳市浩鑫商贸有限公司依法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沁阳市人民法院起诉,沁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永胜 审 判 员 张建军 代审判员 张前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左梦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