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马刑初字第00112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原某某,男,1991年1月30日出生。因盗窃于2008年8月21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8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马刑初字第00112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原某某,男,1991年1月30日出生。因盗窃于2008年8月21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8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26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公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1日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执行逮捕。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公诉刑诉(201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原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3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原某某窜至位于焦作市马村区的被害人卫某某家,趁无人之际进入餐厅将挂在餐椅上的一个灰色女士挎包盗走,挎包内有一钱包,钱包内有现金30多元、银行卡、驾驶证和身份证。
2、2014年3月11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原某某窜至位于焦作市马村区被害人马某某的商店,趁无人之际将窗户玻璃打碎,发现单扇门没锁后推门进入,盗窃8条香烟和现金30多元。经马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8条香烟价值为86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原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不持异议,并有马某某等人的陈述,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原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周宝兴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罗 慧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周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