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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民二终字第001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振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恼里镇碱厂村。 法定代表人:赵建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滑留生,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王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振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强机械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4)濮民初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建、被上诉人振强机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滑留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民初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彦敏 代理审判员 王利霞 代理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杨晨光 |








